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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调解的技能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合法地对所争议民事权益进行协商,就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作为诉讼方式,它同时兼有简便灵活、经济高效、易于执行等显著特点。诉讼调解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目前,诉讼调解日益受到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青睐,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诉讼调解已经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手段。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就民事诉讼调解的技能方面谈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练好诉讼调解基本功。即中医学上的“望、闻、问、切”四个基本功。 “望”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倾向,明晰调解工作思路。要确保“望”的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经验。“闻”即是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找准调解的契合点。“问”即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这是了解案件事实,对症下药,实现调解目的的重要一环。“问”不仅有助于查明事实,而且通过有目的、有重点的问,还可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切”就是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

二、讲究诉讼调解策略。(一)、立足事实、厘清是非。首先是查明基本事实,包括引起民商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其次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来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二)、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审判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难以找到统一的规律,所以要针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解当事人的想法,找到矛盾的三个“切入点”即一是找准案件的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二是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三是找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综合发挥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双重作用,以确定具体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则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则把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于群体性纠纷案件,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带头人”身上。(三)、因势利导,巧借东风。有人对案件说情,并不可怕,关键是法官如何面对。从某种意义上说,说情人还是一种可利用的诉讼资源,一是可以通过说情人了解各方面的意见,二是可以向说情人说明情况,利用说情人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这样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四)、沟通情感,营造氛围。法官要把自己当成当事人的朋友就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注意说话的语气,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以此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心理距离,增加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和亲切感,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三、把握诉讼调解时机。(一)、诉状副本送达时。给当事人送达起诉书时,大多数被告没有思想准备,也来不及就事实和后果向他人讨教,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朴实、真实、可靠的。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于事实上没有多大分歧,调解比较容易成功;(二)、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认识,已经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三)、庭审进行当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庭审进行过程中法官不得提出调解建议或者当事人不得提出调解申请,因此当庭审开始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事实便成为了调解的有利基础;(四)、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开庭情况找有关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心中也大体有数,此时此刻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五)、辩论结束之后。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时案件已经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六)、案件宣判之前。当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的心理忐忑不安,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马上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比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所以,法官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可能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四、用活诉讼调解方法。(一)、双方退让法。调解意味着一方或双方的退让,对法官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找到一个让双方退让的理由,这个理由要让人明白,令人心服,其核心问题是要让双方当事人认清各自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二)、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可以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作为引导,供其参阅,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三)、第三人介入法。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说话“算数”的第三人,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受这些背后说话“算数”人的左右,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注意与当事人交谈及相应调查,尽可能地找出找准当事人各方说话“算数”的人,由其按法官的意图,运用情感、权威等力量向当事人施加影响,改变当事人态度,调解效果可能更佳;(四)、圆桌听证法。对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较大的案件,邀请当事人所熟悉的亲朋好友,所在村干部和所在部门负责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等,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由当事人陈述辩论,出示证据,旁听人员就案件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但法官不能与任何一方发生争论,以免中立性受到质疑,引起误解;(五)、迅速调查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相应的证人为其作证,在就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的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一方面避免证人之间沟通情况,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虚假证言;(六)、财产保全法。为了防止当事人将争议标的物或有关财产进行变卖、隐藏、转移或挥霍,而通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这些财产采取诉讼保全,造成“大兵压境”之势,促使当事人妥协、让步,达成调解委员会协议;(七)、集合调解法。对同期同类相似案件,就其中一案进行调解时,通知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到场,通过该案的调解,带动其他当事人受到启发;(八)、现场指认法。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往往提供些虚假证言或者虚构一些虚假事实,这些虚假的证言和事实单凭书面审理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调解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现场指认,甚至对当事人的现场辩认,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九)、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者需要鉴定的案件,可采取邀请专家或者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参加庭审旁听的做法,通过他们对当事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 (十)、冷处理法。即针对某些一方或双方对立、抵触情绪较大甚至有一触即发的纠纷,在调解时不是一鼓作气、一气呵成,而是暂时“搁一搁”、“拖一拖”,等待时机,观察“火候”,认为对调解有利时才继续进行,使纠纷顺利调处;(十一)、防止矛盾激化法。防止矛盾激化,关键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弱势群体给予适当的倾斜,让他们感受到法官是真心实意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不会因感觉到走投无路铤而走险,同时要秉公执法,让另一方感到法律的公正,不是无原则的偏袒一方,从而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作者:黄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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