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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近三年的办案实践中,笔者办理了大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民事赔偿部分得到调解,亦有一些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通过法庭追缴或责令退赔,为被害人追回了经济损失,使双方庭外和解,从而化解了社会矛盾。下面针对这几年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笔者找出原因、特点、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06年罗山法院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75件,其中故意伤害30件,交通肇事17件,寻衅滋事9件,抢劫8件,强奸3件,破坏电力设备3件,猥亵妇女4件,敲诈勒索1件。上列案件中,民事部分调解结案71件,责令退赔损失,达成民事和解2件,调解未成2件,调解率 94%。

2007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77件,其中故意伤害35件,交通肇事28件,寻衅滋事6件,聚众斗殴3件,猥亵儿童2件,破坏电力设备3件。上列案件中,民事赔偿调解结案72件,被追缴达成和解2件,调解未成3件,调解率92%。

2008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76件,其中故意伤害24件,交通肇事36件,寻衅滋事8件,聚众斗殴4件,妨害公务2件,绑架1件,冲击国家机关1件。上列案件中,民事赔偿调解结案72件,责令退赔损失达成民事和解2件,调解未成2件,调解率95%。

二、主要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逐年呈上升趋势。罗山法院院2006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75件,2007年增至77件,2008年继续保持至76件。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及案件类型广泛。据统计,三年来,该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强奸、破坏电力设备、猥亵儿童、强制猬亵妇女、敲诈勒索、绑架、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等十三类案件。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绝大多数能调解结案。该院2006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94%,2007年达92%,2008年达95%,年平均调解率达93.7%。

(4)个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漫天要价。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能依法有据地索赔,但也有极少数原告人借此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如李某交通肇事案,李某依法计算应赔被害方经济损失14万左右,但被害方诉讼要求索赔50万。经法庭多次调解,被害方最终仍索赔24万多元,被告方委曲求全,只好同意赔付。

(5)个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无力赔偿。既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有据地提出索赔,甚至减轻索赔,但仍有个别被告人因家庭贫困,而无力赔偿。如马某交通肇事案,马某依法应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40余万元,且车辆系贷款40万元才买的新车,其母又患癌症,花去了全家的积蓄,遭此横祸,马某实在无力赔偿。

(6)未成年人犯罪,赔偿均由监护人负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责令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根本没有个人财产,因此赔偿损失也只能由其父母、亲属负担。对此,法庭同样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增多原因

(1)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使被害人知道利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据统计,三年来被害人在侦察、检察、审判环节得到告知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达100%。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时间,提高诉讼效益,对于被害人来说,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就刑事、民事两种案情一并加以陈述,就刑事、民事两种案件的处理一并提出申请和要求,并且可以对于刑事、民事两种案件一并进行辩论。这就避免了分开审理时,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后又要参加民事诉讼的讼累。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刑事判决已生效即刑事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处罚已确定,被害人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使被告人的量刑轻重与否与其积极赔偿无法同步评价,被告人就缺乏了主动赔偿的积极性,既使有能力履行也不愿履行,甚至千方百计抗拒民事诉讼判决的强制执行,而使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3)被害人可以免交诉讼费用。对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须先预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可以免交任何诉讼费用。所以被害人都愿意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甚至随意增大诉讼赔偿要求。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现实意义

(1)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被害人涉诉上访。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来看,近年来,涉诉上访有相当部分是被害人赔偿无法履行。如胡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害人刘某丈夫被胡某开车不慎撞死,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十余万元。刘某家人认为人被判刑了,就不愿主动赔钱,因刘某个人没有什么财产,致使被害人民事赔偿无法兑现,导致被害人长期上访,案结事不了。

(2)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更难。这一痼疾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仅不利于司法权威,而且严重影响了刑事被害人物质求偿权的实现,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陷入困难,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推动当事人和解,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是比较可行的途径。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1)宽严相济,依法调解。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依法调解。既不以被告人满足被害人过分赔偿要求而随意轻判,亦不因被告人拒绝被害人无理赔偿要求而无端重判。如王某强奸案,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中学生,因受黄色录像影响,在放学途中将一女学生强奸。被害人向法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10万,被告人系家中独子,家人表示如不判刑,再多也愿意赔偿。法官依法向双方阐明,被告人如有罪,赔付多少都不可能免刑,但主动赔付被害人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经过调解,被害人得到1万元赔付,同时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双方均表示满意。

(2)情法相融,促成和谐。法官在调解中始终坚持情势疏导,耐心说服,从法入手,以情感人,使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调解。在长期调解实践中,法官们还摸索出各种适用不同类刑的调解方法:一是“压热头法”。先将火气十足、各不相让的原、被告双方震慑住,然后再做工作,使双方调和;二是“冷热调解法”。根据案情,宜快则快,宜慢则慢,找准适当机会,适用有效手段,取得最佳效果;三是“顺气丸法”。利用人们都爱听顺心话的心理,态度诚恳,和颜悦色,多讲好话,有意抬高,使当事人看着舒心,听着顺耳,达成和解;四是“击中要害法”。利用被告怕判重刑,原告怕得不到赔偿心理,有的放矢做工作,因势利导解纷争。如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陈系信阳市某局小车司机,2006年初在我县交通肇事,导致三死六伤的惨剧。死、伤者均是青壮年农民,他们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达百万之多。陈某所在单位开始态度暧昧,配合不积极,仅靠陈某的能力是根本解决不了的,法官们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倾注大量心血,多方调解,终于使陈某及其单位赔付80多万了结此案。被害群众非常满意,送来一面“为民执法行正义,融情于理铸和谐”的锦旗,表示感谢。

六、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但庭外和解情形

(一)本文开头已阐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畴,但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害人明知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仍到法庭提出赔偿要求。如受理的张某抢劫 一案,张在抢劫出租车司机一部手机后将车钥匙扔掉,导致司机一个星期未能营运。被害人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法庭依法为被害人追缴被抢的手机,还责令被告人赔偿损失一千元,从而使该案民事赔偿庭外和解。

(二)一些刑事自诉案件(如轻微伤害、重婚、遗弃等)原告人,在被告人满足其经济赔偿要求(这些赔偿要求许多本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后,主动撤回起诉。如鲁某诉王某重婚案,鲁明知王某已与她人结婚不可能与其和好的情况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王某惧怕坐牢,只好私下赔偿,鲁某见目的达到,就主动撤回起诉。

七、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由于被害人要求保护权利的呼声渐高,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目前刑附民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工作任务必然很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刑附民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有的案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有的案件属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但一些被害人并不了解规定内容,导致有对立情绪,就这方面的工作要找出更好的工作方法,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劝导;

(三)刑附民案件多为调解、和解结案,有的案件在庭前已作大量的调解、和解工作,开庭前已结案,但在裁判文书和报表中无法显示,需要与办公室、审监、立案等部门商量对策;

(四)刑附民案件不同于民事诉讼案件,不能为避免刑事诉讼过分迟延而敷衍对民事部分的调解,这方面要加大投入,鼓励多调解;

(五)审判人员花大力气做调解或和解工作时,对被告人及亲属建议如果调解成功,对量刑有好处,这就要求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已调解或和解结案且完全履行的情况,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更好地调动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六)我们已经有很多成功的调解经验和方法,今后更要摸索出新的路子,与办公室多联系、多沟通,加大对刑附民调解工作的宣传。

(七)加大对刑附民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刑附民案件判决结果的执行,有利于推动刑附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罗山县法院 杨帆 蔡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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