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复杂多样,主要表现在自身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等方面。因而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有益于帮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自身因素 家庭教育 学校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

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一年龄阶段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到2005年7月,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 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截止到2005年7月比上年同期上升了23.96%"。在生效判决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000年到2004年上升7.68%"[1]。(详见下表)


表:1997—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2]


年 份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不满18周岁 30446 33612 40014 41709 49883 50030(件) 69780(人)

刑事罪犯人数 [3] [4]




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美、英、日和我国未成人犯罪的发展状况

1、美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状况。自19世纪以来,美国社会就成为世界范围内犯罪

最严重的国家,被称为“犯罪王国”。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据统计,美国每年有200万以上不满18周岁的少年被捕,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亿美元。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率是成年人的两倍,而且一半以上是10—17周岁的未成年人做案。美国的“校园枪击案”也是赫赫有名。暴力犯罪尤其是团伙犯罪,是美国的主要威胁。

2、英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在英国,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又呈现出新的变化,盗窃、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以及暴力犯罪不断增加。据英国内政部公布的材料表明,英国1990年第二季度的犯罪案件继第一季度突破100万后,又增加了2﹪进而达到110万起,与上一年同期相比猛增17﹪。在1989年7月至1990年6月年度内,报案共达420万起,比前一年度增加13﹪以上,占全部案件的74﹪;性和暴力犯罪分别增长4.3﹪和7.4﹪而达2.9万和18万起。过去30年来,英国犯罪率平均每天大约递增5﹪,进入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扶摇直上,竟高居全部犯罪案件的五分之一[5]。

3、日本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状况。自二战后,日本未成年人犯罪经历了三次高峰。第一次为1951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是116433人;第二次高峰为1964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238830人;第三次高峰为1983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到317404人。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渐递增,呈上升趋势,尤其是第三次人数几乎是第一次的两倍。但是据1992年《日本犯罪白皮书》的披露,1991年未成年人犯罪被检举人数为236224比1990年减少了898人。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多以财产型和游戏型居多,恶性犯罪近年来有大幅度下降的趋势[6]。

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状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未成年人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冲突。在社会各种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又出现了上升趋势。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3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明显增加,其中十四、五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占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这说明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正日益向低龄化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看,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低龄化的特点。由于生理发育年龄提前,心理状态不够稳定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年前提前了2~3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特点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犯罪年龄集中性和阶段性。2000年以来,14—16周岁未成年人年违法犯罪增长率持续增高。据统计,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从1999年的11.42%逐年递增至2003年的15.09%。而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始终居高不下。二是性别分布上以男性为主,部分地区女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三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2002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研究报告表明,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34.6%,而初中没毕业的占到了47.3%。四是身份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城市闲散未成年人、进城务工青年、学生等群体。一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调查中的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占全部调查对象的61.2%[7]。

2、从犯罪动机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的特点。贪利性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各种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8]。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受商品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影响,大部分都是为了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它包括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盗窃、抢劫。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780人,占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1%,比2002年上升了12.7%,侵犯财产罪,占批捕总数的75.3%。

3、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手段越来越残忍。以以下两个案件为例:上海一未成年犯,作案时用螺丝刀从头部将受害者扎死后,还用菜刀将其头颅切下;四川一未成年犯作案中从背后对自己的老师疯砍20多刀。所谓智能化是指青少年在犯罪中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并越来越多地采用现代化的一些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例如伪造证件、信用卡,利用网络犯罪等。并且犯罪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准备,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4、从犯罪类型上看,从较为单一的犯罪类型向成人化犯罪类型发展。有一个未成年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姐夫没有给钱买衣服,就起了歹意,他购买了绳子从窗户里爬进去把姐夫勒死,还伪装了现场。而且随着未成年人需求的泛化,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出现多样化,形成了犯罪类型的多样化。

5、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9]。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认知能力差,而且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他们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壮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使犯罪容易得逞。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的组织水平和犯罪水平都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他们有名称、有标志、有帮规、有等级、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而且动辄几十人、上百人乃至几百人,规模不断扩大。他们在犯罪时分工明确,策划周全,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若有关部门不加以制止,而被不法分子控制和利用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会愈演愈烈。

6、未成年人犯罪屡教不改,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未成年人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经过帮助教育,痛哭流涕,表示要改邪归正,表现出易于接受改造的一面;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例如:一些未成年人从少管所出来后,经其同伙一拉,又管不住自己,照样违法犯罪。或者是原来只是“一面手”,经过少管所、劳教农场出来后变成了“多面手”。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形成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发展趋势,既有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又有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真正原因,有必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主要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心理学理论认为,犯罪心理来源于人的心理本能,即所谓的本源性的心理原动力。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由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来支配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发展所带来的影响与犯罪也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生理的发育直接影响着心理的发展,特别是中枢神经系统的发展,为心理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但是,少年的心理发育水平与生理发育水平不同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并且贯穿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妥当的处理,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缺乏支配能力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的迅速发育,使他们的运动能力明显增强,精力充沛,特别是喜欢竞赛性的活动,以显示自己的力量。往往在自己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由于他们心理水平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支配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精神空虚的少年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打架、斗欧、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好动好奇与认识水平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除了精力充沛、能量消耗很大、新陈代谢很快之外,心理上的探知能力和好奇心也在加速发展,因此他们比较好动、好闻、对事物产生、发展较为好奇。但由于心理发展,特别是认知能力较低,思考问题时易片面、偏激,分不清是非 ,往往难以找到合理的宣泄方式 ,特别是当他们的行为和想法受到父母的压制后,往往会产生逆反心理而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兴奋性高和自我控制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腺体发育还未成熟,尤其是脑垂体下腺还不成熟,因而兴奋性高,情绪波动大,心境不易持久,易冲动。与此同时,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因此,他们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激情和冲动,而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4)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形成较晚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他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向成熟过渡,并产生朦胧的性意识,开始有了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欲望和冲动。但是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的发育成熟,同时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这时,如果缺乏正确的性道德教育和性知识教育,而不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容易接受外界不良的刺激,特别是色情、淫秽制品的腐蚀和不良伙伴之间相互传习,有些法制观念淡薄的未成年人,就有可能放肆地追求性刺激,而导致发生性方面的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当前,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然而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往往由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解释一些因生理成熟而产生的种种困惑,从而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负担。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社会活动的范围更为广泛,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担任的社会角色和承担的社会义务也越来越多,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别人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封闭。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的心理与成年人产生隔阂,因此不愿与其交流思想、感情等,这样产生了孤独感。但他们更多的是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得到别人的肯定和认可,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能够在同龄人当中出类拨萃,脱颖而出,维护尊严。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未成年人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较少,认知面较窄,往往分不清是非,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上当受骗和受人引诱,糊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的遇到新鲜的事物,这样当他们对其不了解的现象,不了解的问题时表现出强烈的求知欲望和好奇心,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和知识程度不够深,认知能力也尚未发展成熟,思维批判能力不强,辨别是非能力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差,因此可能容易受到不良消极因素的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3)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

未成年人外形的变化引起心理上很大的变化,他们感到自己不再是个小孩,在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思想的驱使下,想从心理上去改变过去依赖监护人的状态,并要求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社会阅历少,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而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于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但实际生活无法独立的矛盾,可能会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剧代差的范围。现实生活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4)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

未成年人情感表现为热情、活泼,强烈而不稳定、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不善于用意志去控制自己的情感。未成年人意志在发展,但是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使这种意志力容易摇摆,虚荣心与自卑感并存。他们的个人需要无论是合理的或者不合理的,如果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挫折感。这时理智的控制力就显得无能为力,于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的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者无辜者进行攻击和报复。

(5)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关系的认识[10]。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的观察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自我观察分析。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中的自我;后者为现实中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中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中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多不安和烦恼。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人将正确的理想自我和不断完善的现实自我统一起来形成积极的自我;另一种是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形成错误并且反社会的理想自我,并采取非变现实自我而符合错误的自我,来达到自我意识的统一。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化是人社会化的关键时期,而且人的社会化并不是一次就可能完成的,每个年龄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化问题,人的一生就是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但由于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的社会化的过程中,生理发育、心理发展、内部心理结构的动力以及主观需要和客观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更为复杂,使社会化过程更为艰难。若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将会使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不完全的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进而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古人云:“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的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的过程,是由量变向质变飞跃的过程。而且,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

1.家庭不良因素

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共同体,是未成年人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在未成年人心中的位置最为重要,同时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在现阶段,影响未成年人的家庭不良因素有:

(1)家庭结构有缺陷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的组合及其相互间的联系[11]。家庭结构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核心家庭”的缺陷。随着经济的发展,核心家庭中以年轻家长为中心逐渐升高,在这种家庭中,父母在各自的岗位上日益忙碌,且工作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他们往往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教育子女这个问题上,特别是在情感、思想交流方面越来越少,这样就大大的削弱了家庭教育的功能。而且现在主要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居多,他们往往在家庭中居主宰的地位,且父母对其百依百顺,使得家庭教育变的畸形。这种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异常,往往很难形成健康的人格,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②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即家庭中父母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其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稳定性遭到破坏的一种家庭状况。国内外学者称其为不幸家庭、破裂家庭或缺陷家庭。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而且家庭结构的不完整极容易导致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在这种家庭中极易养成子女的变态人格,以及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这样,他们往往为了需要更多的爱和精神生活上的满足,而在外寻求精神支柱和寄托。而由于他们社会阅历较少,容易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不法之徒的引诱和利用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家庭是未成年人第一个教育基地,家庭教育方法是对孩子成长至关重要的。我们通常所说是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子女在道德品质、人格陶冶等方面所进行的教导和培养。教育方法是实现家庭教育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它直接关系着家庭教育的成败。有些家长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的特征和成长规律,而使用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根据广东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未成年人犯中有80﹪和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有关[1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娇宠、溺爱

当前三口之家居多,家里只有一个小孩,有的父母则认为孩子少,应该让孩子过得幸福些,特别是过去生活比较艰苦的人不愿自己的小孩再“吃苦”。因此,对子女总是千依百顺,要什么给什么,饭来张口,衣来伸手,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采取包庇的态度,包括祖父母全家围着小孩子转,让独生子女成了家中的“小皇帝”。这样使孩子从小养成了任性娇纵、我行我素、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自私任性、骄横霸道、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对社会,家庭缺乏责任感,无奉献意识,对他人(“铁哥们”除外)缺乏爱心和同情心,凡事总是首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就会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② 简单粗暴

有些家长发现孩子犯了错误后,没有能够尊重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从错误本源上对其进行耐心的劝解、教育,而是对他们不是打就是骂。一方面,家长的举动也容易使子女予以效仿,容易形成用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的观念。另一方面,发生在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现象(即父母打骂子女),易使子女养成仇恨、冷酷、撒谎、逆反等不良性格,造成子女和父母感情破裂,形成对立、互不信任的局面。他们在心理上敌视父母,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上去寻找温暖与“爱心”,这样难免会被别有用心的坏人所利用、威胁而堕落成罪犯。

③ 放任自流

一些家长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为养大就好了,自觉地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身上的缺点错误,或是一骂了事,放任自流,或是蜻蜓点水,关心帮助不够。有的家长忙于吃喝应酬、跳舞、“搓麻”等娱乐上,不愿多花点时间和精力来管教小孩。有的家长忙于经商做生意,无暇顾及小孩,只是雇个保姆照顾其吃饭,或者留给子女自己打理。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他们在父母的放任自流下过早的接触社会,而且由于得不到父母及时悉心的教育,而由小错酿成大错,直接违法犯罪。

④ 期望过高

当前,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他们往往在无形中将过去自己无法实现的愿望和目标强压在自己子女的身上,甚至希望自己的子女飞黄腾达来改变他们的命运,这样不仅在学习成绩上对其严格要求,而且在其他方面也要门门优秀。当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他们不是打就是骂,而不是加以理解。这样孩子就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焦虑不安,产生了逃避和强烈的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他们所能承受的极限时,在逃避和逆反心理的驱使下很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有的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

⑤ 缺乏情感沟通

有的父母整天忙于工作、生意或自己娱乐或只注重对子女的物质需求的满足,以为他们只要想要什么或是自己有什么事情就会和他们说,而没有主动与孩子沟通,再加上未成年人心理封闭性,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在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现实的心理又无法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和释怀,这样日积月累,心理问题堆积较多,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控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和不良环境的影响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

家长的良好道德修养可以培养子女的高尚情操,自然会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环境,为孩子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家长缺乏道德修养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会毒化子女的心灵,从而诱发其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13]。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社会化过程往往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易接受暗示,模仿成人的不良举止,久而久之,逐渐同化,堕落,最终滑入违法犯罪的泥坑。

(4)家庭气氛不和睦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家庭的负荷也随之加重,加上青年的家庭观念淡薄,这些都可能引发一些新的家庭矛盾。草率结婚,草率离婚,婚外恋,“第三者”等,都是家庭矛盾的新焦点。这些都可能导致家庭气氛紧张。“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14],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在这种家庭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缺少父母的关心,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没有父母的爱所培养起来的人,往往是有缺陷的人。因此,在这种环境中长大的未成年人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从而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5)家庭过于贫困

由于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往往铤而走险。而且家庭居住的环境和周边条件不良,周边人员的道德修养、治安管理、文明程度等都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因素,孩子容易受周围不法分子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进行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培养的任务,是少年走出家庭,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阵地。文化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由于社会影响,特别是学校教学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管理方面的失策等原因,使其传播社会主流文化的功能削弱,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教学指导思想出现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

现阶段虽然国家提倡素质教育,但应试教育仍为主流,由于应试教育本身的弊端,使一些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他们片面追求升学率,突出智育,把主要精力集中于抓学生的文化知识以及对成绩好的“尖子生”的重点培养上,平时大搞题海战术,各种考试不断,学生被弄得筋疲力尽。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学生的学习负担。一些学习基础较差的“后进生”就逐渐产生厌学的态度,进而对学校产生厌恶。为了寻求一种精神上的解脱,他们开始逃学,把兴趣、注意力集中到别的事情上,并逐步走上社会。这时学校与老师能及时的发现,并多关心、耐心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或者帮助其补习功课,相信大部分“后进生”还是能够转变过来的。但是有些学校和老师往往是相反的做法,导致一些“后进生‘对老师和学校产生了强烈的厌恶感和逆反心理,进而破罐子破摔,毫无顾忌,在校园内惹事生非,打架斗殴、抽烟、喝酒、违法乱纪,甚至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些“后进生”索性退学,和校内外的“小混混”混在一起或者拉帮结派的干违法乱纪之事。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

一些学校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不够,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法制教育课老师多数由非法律专业的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另外,法制教育也只是停留在传授法律知识上,而没有让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价值观,并按照法律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形成守法的好习惯。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漏洞 ,心存侥幸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3)学校不正之风和管理失当

随着社会的发展,今日的校园早已和外界的社会融为一体,再也不是昔日宁静、单纯的世外桃源,再加上管理的失当,导致一些不正之风在学校里蔓延。主要表现有:酗酒抽烟、赌博行窃、斗殴滋事,过早谈恋爱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有些老师发现了但未能及时的制止或者一些学校虽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但都流于形式,常规管理处于无序的状态。主要是因为一些学校管理上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生理及心理特点,管理过于成人化、封闭化,校园文化娱乐活动非常贫乏,不少学生觉得生活单调枯燥,进而产生厌学心理,过剩的精力和能量得不到释放。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未成年人抵抗不住外界的诱惑,稍一放松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4)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性道德教育不够

“性问题已成为未年人犯罪的主要动机,仅次于为了金钱和义气而犯罪。”“性”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三动因。权威数据表明,目前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中30﹪是性犯罪。就目前来看,学校在青春期性方面的教育比较贫乏,甚至有的学校谈“性”色变。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大部分都是在学校度过的,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由萌芽向成熟的阶段过度,这个时期他们对性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学校结合未成年人青春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开展正确的卫生知识、性健康、性道德教育对学生而言是很有必要的,这应当成为学校教育的一个有机内容。但在现实中,一些学校有意无意回避,放弃了对在校生的性健康和性道德教育。这使得在校的学生没有得到正面的教育和引导,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目光盲目的投向了一些色情网站和淫秽制品上,再加上法制观念淡薄和自我控制力弱等原因,他们容易接受这些不良的性信息、性知识和性观念,进而作出越轨的行为。

3.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5]

对未成年人个体而言,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家庭的依赖、依附心理逐渐减弱,独立意识逐渐增强。渴望走向社会、与他人交往,建立友情的需要越来越强烈。因此与同龄人间的相互交往就成了比较贴近这种需要的方式,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极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有着必然联系的。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Gabriel Tarade)在其专著《模仿规律》(Laws of Imitation)中指出:“模仿的程度,和人与人的距离成正比。关系密切的人,越彼此模仿,即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16]一些未成年人他们被家庭和学校所抛弃往往在语言交流和思想上较多的共同点,因而比较容易走到一起。他们通过密切的接触、相互观察和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进而相互鼓励结伙共同犯罪。

4、文化市场的失控

文化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是一种变异的文化,而文化的变异又可能导致犯罪的产生。”[17]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传统文化进一步受到各种现代文化的挑战和冲突,这样就难免会出现不良亚文化的泛滥,而且这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凶杀、恐怖、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刊物及网络游戏等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辨别是非能力弱,分析能力差,自我控制力差,在加上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的阶段,因此对事物认识和理解的主要学习方式和学成方式就是模仿。这样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在性格上表现出极强的攻击性,并且残忍、好斗。遇事,头脑简单,很容易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导致暴力犯罪。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呈现出封闭性的特点,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这样他们很可能因为得不到正确的引导而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进而导致他们社会化向畸形方向发展。同时,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5、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缺位

古语有云:“在其位就要谋其政。”既然有了社会职能就应该有相应的机构来管理和执行,在现实中有是有管理机构,但管理却不到位。国家制定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五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这样虽然国家制定了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政府的管理的缺位,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也就不能收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的效果了。





【结语】


综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既有社会经济上的、文化上的、教育上的原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思想意识上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各种思潮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形成过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是错综复杂的,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一的某个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家庭、学校的管理教育与社会上的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共同结果。再加上未成年人所处的特殊年龄阶段、心理和生理的不完全成熟,是非分辨能力、自控能力较差,在一些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应该从以上所分析的原因入手,首先应该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强化家庭预防犯罪的功能;其次,要抓好学生的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再次,应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最后,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的守法意识,通过学习,接受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和思想素质,平时要注意锻炼自己的认知能力,遇事要冷静头脑仔细分析,不可冲动行事,在一步一步的成长过程中逐渐提高自律性,远离违法犯罪,力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是建设祖国的一支生力军,是国家持续、健康发展的力量。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成长、成才的黄金时期。通过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的分析、认识,使我们发现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症结”所在,才使我们更有针对性的制定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使我们的未成年人在他们成长的“黄金时期”健康成长,日后成为建设祖国的有用之才,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注释】:


[1] 陈江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心理分析及法律研究[J].求索.2005.11.第60页.第二段.


[2]中国法律年鉴(统计资料部分)[J].1997—2003年各期.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


[3] 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03年)[J].其统计方法是以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的刑事案件数为统计单位.


[4]去年我国检察机关批准近7万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源:新华网)2004年05月27日22时39分.


[5] 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1996年版.第108—109页.


[6] 李亚学.少年教养制度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第18页.


[7]初烙军.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原因[N].人民日报 (2004年09月29日 第十五版)


[8]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M].群众出版社.北京.2004年版.第25页.第三段.


[9] 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


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2年出版.第5页。


[10]同6.第40页.


[11]同6.第51页.


[12] //www.oy.net.cn/doc/view/24/8648.html


[13]同6.第53页.


[14](日)森武夫.犯罪心理学[M].知识出版社.北京.1982年出版.第85页.

[15]马克思恩格思全集[M].第3卷,第515页


[16] 周国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厦门.2004年出版.第110页.


[17] 同6.第49页.
 
【参考书目】:


1、魏平雄、 赵宝成、王顺安著. 犯罪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2、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


3、王牧.新犯罪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4、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M].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5、李亚学.少年教养制度比较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6、周国平.犯罪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作者:唐汉荣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