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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征及成因的实证分析
发布日期:201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祖国的未来。①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有明显上升趋势,且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日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对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笔者对湖南省怀化市两级法院2005年-2007年三年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主要特征及成因作出粗浅分析,从中梳理出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并就如何预防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建议,以期对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我市两级法院2005年判处未成年罪犯267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2.07%;2006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87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11.59%;2007年判处未成年罪犯131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5.79%。笔者通过对有关统计指标的分析比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1、侵财性犯罪、暴力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绝对多数。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同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从一些小偷小摸等比较缓和的犯罪向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转变。从我市近三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看,2005年判处的267人中,犯抢劫罪的173人,占总数的65%,犯盗窃罪的42人,占总数的15.7%,犯强奸罪的15人,占总数的5.6%,犯故意伤害罪的18人,占总数的6.7%,犯敲诈勒索罪的5人,占总数的1.9%;2006年判处的187人中,犯抢劫罪的109人,占总数的58.3%,犯盗窃罪的26人,占总数的13.9%,犯强奸罪的11人,占总数的5.9%,犯故意伤害罪的12人,占总数的6.4%,犯寻衅滋事罪的9人,占总数的4.8%;2007年判处的131人中,犯抢劫罪的65人,占总数的49.6%,犯盗窃罪的32人,占总数的24.4%,犯强奸罪的3人,占总数的2.3%,犯故意伤害罪的16人,占总数的12.2%,犯聚众斗殴罪的4人,占总数的3.1%,犯寻衅滋事罪的2人,占总数的1.5%。以上数据分析对比,可以看出,犯罪行为的暴力化日趋明显,小偷小摸、一般的打架斗殴明显减少,代之以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而且手段凶狠,动辄持刀行凶,不计后果。


2、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容易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他们在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我市2005年判处的26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团伙犯罪为31人,2006年判处的18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团伙犯罪为24人,2007年判处131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团伙犯罪为9人。


3、作案动机单纯、盲目。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


4、连续多次作案增多。由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责感弱化,加之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缺陷,未成年人初次作案得手后,犯罪心理不断强化,增强了犯罪成功的信心,产生了连续作案的欲望。


5、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均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未成年犯文化水平较低,初中以下为主要群体。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离开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很多人法律知识十分贫乏,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我市2005年判处的26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243人,2006年判处的18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78人,2007年判处的131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18人。


6、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职业状况主要为农民、无业人员和学生,其它职业很少。其中农民比例最高,但无业人员和学生犯罪也比较突出,都占据了比较高的比例。学生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占据较高比例的现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我市2005年判处的26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农民为124人,无业人员为56人,学生为61人; 2006年判处的187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农民为81人,无业人员为54人,学生为45人; 2007年判处的131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农民为73人,无业人员为27人,学生为23人。


7、未成年被告人的性别主要为男性。我市2005年-2007年三年间审理的585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女性犯罪者只有6人,仅占1.03%。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是学校法制教育缺失。一方面忽视素质教育。现在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重视考试成绩,而轻视思想品德和道德规范教育,有的学生容易失足犯罪。另一方面法制教育缺失。尽管国家一直强调对公民的普法教育,也规定在学校教育中要对中小学进行法制教育,但真正落实还很不够,农村中小学自不待言。导致大多数未成年学生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起码的善恶是非观念。


二是家庭管教不当。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多数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家庭环境出现问题,比如离异家庭、过度溺爱家庭、父母存在着不良习惯的家庭,这些都极大地刺激和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发生畸变,他们或者被坏人引诱误入歧途,或者内心对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并走向犯罪。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县域经济的发展,许多为人父母者或到沿海城市务工,或携子女到县城经商,将孩子托付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邻居管教,或因忙于经商而疏于管教,致使孩子远离至亲或远离家庭温暖,从而与社会上不良青少年接触,沾染恶习,并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有关部门对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场所管理不严。据调查,许多网吧营运商不顾政府严禁未成年人上网的规定,唯利是图,大肆吸纳未成年人上网,许多未成年人视网吧为“精神家园”,沉溺于虚拟世界,受网络虚幻、淫秽、暴力的影响,日积月累,人生观、价值观已差之千里。据统计,未成年人抢劫、盗窃、强奸、寻衅滋事犯罪的发生大多与网吧有关。他们或为筹集上网资费,或因黄色网站影响,或因在网上聊天发生争执,从而进行犯罪活动。


四是“金钱万能”、“金钱至上”的人生哲学影响了一大批青少年,享乐的欲望使未成年人不惜铤而走险。近年来,除了少数以外,相当数量的未成年犯罪人是为了挥霍及非分的享乐欲望而实施犯罪,这是在主观方面所呈现的最显著的特点。


五是好奇、好胜,寻求刺激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也使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青春期后未成年人精力充沛,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觉得神奇、陌生、新鲜,充满着求知与探索的欲望,对什么事都想去试一试,有时在强烈好奇心的驱使下会不顾后果而冒险。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情绪化、情感化浓厚,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在争强好胜、不满、报复等心理支配下,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六是失衡的打击与预防犯罪工作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处理、预防工作有的存在“重打击处罚,轻教育挽救”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挽救工作还存在表面现象,预防工作缺乏深度,缺乏合力,整个社会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理念及刑罚适用与国外相关做法的比较


各国刑法学者已达成共识,一个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发展是循序渐进的,由完全无知的心理状态到能完全负责的心理状态,要经历许多阶段。古往今来许多这方面的规定足以证实这一点。罗马法规定:七岁以前的行为,法律假定其为无意识的活动,所以不认为是犯罪;七岁至十四岁则视其辨别力如何而定其责任能力的有无;十四岁以上则为刑事成年人。美国早在1899年就在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专门法院,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少年犯都未受到有力的惩罚,因少年法庭或法院不是证实犯罪和确定刑罚的正式法院,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以致于造成对少年犯的处理过分纵容,既不给以应得的惩罚,也不给以必要的改造,导致美国近年来累犯率上升,惩罚的理论正在取代姑息的方针。②个别国家的法律界也主张对少年犯实行重刑化的倾向。但此种主张并不占主流,国际社会对少年犯处置的主流趋向是非刑事化、非监禁化、轻刑化。日本也面临着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日本认为青少年违法行为的处理,既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要收到福利政策的效果。所以,日本《少年法》的原则是尽量回避刑罚,使保护、处分及其他非刑事措施处于优先地位。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将所有的案件都送到家庭裁判所,该裁判所将优先考虑采用口头警告、送训练学校或缓刑等措施。只有家庭裁判所不能处理的案件,才移送给检察官正式起诉。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借鉴、吸收了国外的经验和作法,制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政策,完善了调整这一社会关系的刑法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多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只有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或打击的方法,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常常会起反作用。然而,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触法必被惩,犯罪必被捉,任何人犯罪都难以逃脱法律的惩罚。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强调宽严相济,并不是放松对犯罪的惩治,宽严相济必须有从严的一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不意味着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不处罚。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那些重大恶性案件的首要分子,要依法惩处。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他们中绝大多数人有重新做人的愿望,并且未成年人由其生理条件和智力发育水平决定了具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的特点。部分刑法学专家极力呼吁我们应该借鉴“标签理论”,对未成年罪犯慎用刑罚,尽可能地不判或少判, 不轻易贴上“罪犯”之标签,给予其自我矫正的机会,让更多的人回归社会,回归主流。正是鉴于以上考虑,立法机关从我国刑罚适用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了特殊处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些规定所折射的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四、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改革教育体制,转化教育观念。认真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法,在办好重点学校的同时,下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尤其是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最大限度地减少中考落榜生和辍学学生。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均衡教育、全面教育,适时开设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课,以及专业技能培训课,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增强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要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把文化学习与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文明礼貌、遵纪守法教育结合起来,使未成年人的注意力尽可能地与物质诱惑相脱离,让不劳而获等腐朽观念在未成年人思想中无扎根之地。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一些未成年人对什么是违法犯罪及法律后果都缺乏了解,法制观念淡薄,以致有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还以为是小毛病,不以为然。家庭、学校、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增设法制教育课程,将法制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课程中分列出来,单独规划,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法制师资力量的配备,加强对各中小学校落实法制教育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开展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司法机关与学校共建校园法制等形式,增强他们的是非观念,提高对不良诱惑的警戒能力,减少犯罪。


(三)加强家庭教育和管理。父母、亲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家庭教育和管理,既不能溺爱孩子,也不能对问题子女采取棍棒教育的方式,要让他(她)们感到家庭的温暖。尤其不能重男轻女,对男孩过份溺爱,放任男孩不良习气的滋长。外出务工或进城经商的父母,要对留守子女做好充分完备的安排,并不时进行亲自探望、电话关照等等,不要让未成年人子女有被抛弃的感觉。


(四)切实加强对电游室、网吧的管理。首先,应延伸、扩大中小学校周边禁止设立电游室、网吧的直径范围,净化学校周边环境。目前,各地对于离中小学校多远,才能设立网吧等场所,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地方规定100米、110米,有的地方规定200米,笔者认为扩大到500米以上。其次,严格规定设立网吧、电游室的条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网吧、电游室坚决取缔。最后切实加强对依规设立的网吧、电游室的管理。


(五)全面推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圆桌式审判模式。③圆桌式审判方式让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按逆时针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通过对法庭各要素位置的改变并附于程序上的变动,不但可以消除未成年人的抵触和对抗情绪,而且还有利于各种未成年人特有审判程序的开展,增强庭审的教育挽救效果,符合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的需要。


(六)大力弘扬恢复性司法理念,全面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通过推行刑事调解、和解制度,在未成年犯和被害人之间建立一种制度性的对话关系,以促成未成年犯认罪服法,而被害人依情理、法理适当给予谅解和让步,避免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通过专门机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共同参与,尽力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司法文明和司法的人性化。对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交给社区(村组)、学校、单位监管。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充分调动、指导和发挥社区和社会各群体的作用,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使罪犯能由“监狱人”向“社会人”顺利过渡,防止“监狱人格”和“交叉感染”,为罪犯从思想、心理、行为等全面回归奠定基础。④


(七)健全完善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少年法庭在开庭前,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背景情况开展调查,对于全面了解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项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必不可少的工作。调查社会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学校表现、成长经历、犯罪前后的表现、自我认识、帮教条件以及对再犯可能性的分析、综合评价意见等。委托调查的机关可以为公安、检察、法院,被委托调查的社会组织,一般以社区矫正机构为宜,以便与判处非监禁刑罚后的帮教相衔接,也可以是共青团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八)增设法庭教育阶段,寓教于审。将过去融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教育内容分离出来,专设一个法庭教育阶段。该阶段应与庭前社会调查环节密切结合,将庭前社会调查环节中收集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心理状态等情况,作为法庭教育的第一手素材。法庭教育,要做到“三讲”:一是讲法律,结合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条款,宣传法律、帮助他们增长法律知识;二是讲犯罪原因及社会危害,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剖析犯罪的思想根源、社会根源,分析犯罪给自己、给家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促使其思想转化、激发其悔罪心理;三是讲理想、前途,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鼓励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做人。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彭卫兵


参考文献:


① 周道鸾:《对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制度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5期。


② 赖徽棠 、赖虔国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载于2005年5月8日中国法院网。


③陈斯、段体操:《东莞青少年犯罪审判困境与破解方法》,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


④马贤兴:《略谈处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的理念、思路与刑事政策》,载《湖南审判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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