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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职业中介所交纳了费用,找不到工作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4-29    作者:110网律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如果职业中介机构不退还,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等劳动行政保障机构举报和投诉。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劳动监察大队经立案可以进行调查。如果该职业中介所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职业中介所退还求职者的中介费,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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