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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山西黑砖窑案件暴露出了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一些违法用工的情况监管不到位,之所以监管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不作为和对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漠视。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在第95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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