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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涉法利益冲突不断增加,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给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现行的法律法规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不够完善,又相对滞后,从法律程序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必将起到一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对执行机构的完善

原民诉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但实践中,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庭或执行办公室,修改后的民诉法对目前的设置现状予以了确认,将实践的需要与法律层面统一起来。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法院均可设立执行机构,这一修改有利于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执行机构的沟通,有利于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有利于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1、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原民诉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的,为六个月,涉及到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一年,而民法上对普通债权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二年,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是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这个债权保护的期限低于保护普通债权的二年期限是很不合理的,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规定所有民事主体申请执行的期间都是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可能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出现而延长,民诉法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修改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更加科学、合理。

2、申请执行法院的增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修改后的第十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审法院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民诉法的这一修改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通常情况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更方便采取执行措施,更容易发现线索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变动情况,对法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异地执行,节约执行成本和提高执行效率。

3、加强当事人监督执行的权利:为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变更执行法院制度的主体只能是申请执行人,同时也规定了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就是执行法院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后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还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这一修改赋予了当事人监督执行工作的权利。

4、明确了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增加了当事人对违法执行行为司法救济的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一条明确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在执行方法、执行措施或执行程序上违反法律的救济规定。

三、《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新的执行方法和措施

1、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只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方能采取强制措施,执行通知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这造成部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转移隐匿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行为的发生。

2、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对大多数执行案件,只有找到、摸准被执行人的财产才有可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次修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制度的出台,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3、民诉法的修改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为了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这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也可以在诚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开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通过加大威慑机制,形成社会上各方面的监督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妨碍执行的个人和单位加大了处罚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帮助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通风报信,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修改前的民诉法对妨碍执行的处罚力度不够,存在罚款数额过低,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只能罚款的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予以罚款、提出司法建议外,还可以予以拘留。另外民诉法调整了罚款金额,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是1万元以下,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以上这些规定,是通过法律的调整,促使义务协助人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效果,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这次《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条款的修改,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强化了执行措施,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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