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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因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审判工作解决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多为婚姻、邻里、涉及土地经营权等的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民事调解工作的最终目的,调解工作做得好,做得到位,既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又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民事诉讼案件的案情也相应的复杂化,因此,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我院近年来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进行调查,从调查情况看,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影响调解工作的因素

  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固然很重要,但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因素也是诸多方面的:

  (一)从主观方面看:

  一是部分审判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对案件不负责,在心中没有真正树立案结事了的思想,往往是案子结了,事却未了。案件到手后不能主动及时地去熟悉案情,不能准确把握双方矛盾争议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能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使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认为无论什么方式结案,在自己手结了案,即使当事人不服上诉发回重审也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好孬与已无关,因此,没有必要与当事人没完没了的磨嘴皮子。这种心态的存在,使调解工作无法达到定纷止争的终极目的。

  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有的审判人员受来自外界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办“三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偏袒一方当事人,带有法官的倾向性,导致案件难以公正处理,致使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最后只能作出带有倾向性的判决,其结果是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不仅使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在很大程度了还激化了矛盾,损害了司法权威及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三是审判人员法律素养欠缺。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有的审判人员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透。新法出台后,又不及时学习,转变思路,在案件调解工作中不能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说服当事人,使当事人在法律层面上对法官产生了不信任的心理,对法官的调解存在抵触情绪,不能从心里上服从法官的调解意见,最终无法达不成调解协议。

  (二)从客观方面看:

  一是争议的问题涉及各自的长远利益。为此,双方各不相让,这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例如:自国务院出台了免收农业税的优惠政策,发放家业补贴后,前后政策的的变化使许多人走家搬的农户纷纷回到房口所在村主张对自己原土地的经营权。而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国家又有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规定,这涉及到主张权利农户以后几十年的长远利益,又涉及村委会和现有承包人合同关系,这类案件涉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村委会三方的利害关系,每方均不愿作出让步,对于此类案件,单纯依告法官调解结案几不可能。

  二是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激化。在基层,许多当事人不是纠纷产生了立即诉诸法院,而多是先各找“明白人”出谋划策,等怨也结了,纠纷还没解决,就撕破脸皮对簿公堂。这种长久的积怨很容易在双方的心里已产生很深的隔阂,这种现象的存在无形中增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例如在中年人的离婚案件中,男方有酗酒、赌博和对女方打骂的恶习,以前女方因子女小,亲戚、邻里的劝说就迁就着过,如今子女已大,实在不堪忍受提起离婚,由于多年的心里积怨在离婚的诉讼中要在多争取财产上找回心里的平衡,而此时男方一看自己人到中年,如不争取财产,后半生将面临苦度春秋的日子,因双方互不相让,有时甚至编造外债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每每如此,无论法官如何调解双方均各不让步,只得以判决结案。这类案件判决后,至少都会有一方上诉。

  三是受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制约,对争议的事实双方各执已见,难以查清。如一些发生在农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伤害为例,往往是双方相互撕打,或双方家人均参与撕打,之后各自住院治疗,其结果往往是每方均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诉讼到法院,这种情况下,各说各的理,双方又均举不出有利的证据,此时审判人员很难查清谁先打了谁,打的程度如何,责任谁大谁小。由于个别当事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淡薄,认死理,谁也信不过,唯恐自己吃亏,任凭法官磨破嘴,他就是一条道跑到黑。这给我们调解工作形成了一个很大的障碍。而现实中这类案件也确实是矛盾激烈,互不相让,调解起来难度很大。

  二、庭审调解工作的几点做法

  笔者认为在主持庭审调解中,主审法官应该做到“三个善于”:

  一是善于运用法制宣传,依法进行调解。宣传法制是庭审中的任务之一,有的案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和我们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不够有关,而庭审是法制宣传的课堂,在严肃的气氛之下,旁听的当事人亲属,同样会受到教育,他们会自发地说服当事人要依法去争论,不能强词夺理,出现有利于调解的气氛。如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张某的四只鸡崽跑到邻居原告家,被告带其家人去寻找时与原告丈夫周某发生争执,互相大吵大骂,各不相让,周某生前患有脑动脉硬化,在口角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死亡,张某对此事无刑事责任,但被告与周某口角是引发死亡的诱因,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使当事人的亲属信服,最后协助法院工作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是善于运用证据教育当事人,使之自愿接受法庭调解。事实最有说服力,证据是调解的基础,而在庭审调解中正确运用证据,就显得很重要。一般庭审前没有调解成,主要还是一些争执的事实没有查清,而在庭审用双方已质证确认事实的证据,去说服另一方,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很有效果。如原告李某诉被告翟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经法医鉴定是轻微伤,被告承认打了原告,但又说原告也打了他,而且也住进了医院,不同意全部赔偿,经当庭举证,被告住院看的是病,不是伤,经当庭调解和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后当庭达成了协议。

  三是善于利用各种有利因素,促进当事人及时和解。庭前调解和开庭调解场合不同,在法庭上有一种严肃的气氛,开庭时请双方当事人的领导、近亲属等到庭旁听,如当事人请律师或委托其亲属进行代理的,这些都是主审法官进行调解的基础,只要审判人员善于运用掌握的事实,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他们是会配合好调解工作的。如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被告于某的弟弟与原告离婚后死亡,原告改嫁,其两个子女由于无人抚养,村领导将两个孩子安排在被告处由其代抚养,并把原告及其子女的土地归被告耕种,每年不收任何费用,做为二名子女的抚养费。由于今年免收农业税后,原告回来请求被告归还自己二亩口粮田诉讼到法院。在庭审时邀请了被告村领导参加,经双方代理人和村领导劝说,最后使原告撤回起诉。

  三、做好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如不很好地解决,必将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阻碍和谐社会的建立。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做到位,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就民事调解工作中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民事审判法官的调解意识。要将“和谐司法”的理念根植于心间,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服判息诉、降低涉诉信访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调解率。牢固树立调解是第一选择、调解是案件最佳结案方式的观念,在处理案件中牢固树立“和为贵”的思想,主动调解、积极协调,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均衡各方利益,最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沟通机制。建立调解案件激励机制,对案件调解率高的法官进行表彰奖励,将调解率高低作为评价民事法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促进法官增强调解意识。注重选树调解工作先进院、先进个人,促进先进的调解方法在法院内部交流、推广。

  3、要创新调解方法。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调解工作规律,通过站好位、用好法、掌好度、创新调解方式方法,防止因琐事引发的局部问题转化为影响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努力做到“五个突破”,即从观念上突破,从时间上突破,从程序上突破,从地点上突破,从方法上突破。坚持“四个依靠”,即依靠领导、依靠群众、依靠基层组织、依靠相关部门,增强调解合力,因势利导,化解分争,为当事人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以实际行动地促进家村邻里和谐、村居和谐。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送达、调查、庭审、执行、再审等过程,实现调解工作全程化,做到全方位、多角度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杨晓春 吴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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