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系李某表哥)给一张存折李某(并告知密码),委托李某帮其取款2000元。数日后李某到张某家做客,走到张某家院内时发现地上有一存折,捡起、发现是几天前张某委托其取过款的存折。于是,李某心生恶念,趁人不备将存折装入包中,并将折中20000元余款取出、潜逃。后通过银行监控系统,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分歧】
捡拾己知密码的存折并非法取款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票据,进行诈骗,构成票据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取款的行为,属非法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是在张某的院内捡拾的存折,所以并不能算作是盗窃来的存折。
其次,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失主丢失存折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以防止存款被他人冒领。但是本案中,李某非但没有积极主动归还存折,还立即将全部存款取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很明显的。
再次,客观上,李某实施了冒领的行为。所谓“冒”是指冒名顶替,即隐瞒真相,使银行工作人员相信其就是存款人而将存款交付给他,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受骗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而受损失的则是存款人。
综合主客观方面的特性,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特征,应认定为诈骗罪。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胡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