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英国的青少年犯罪与司法概况及其启示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应英国驻华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的邀请,我随团于前不久到英国访问,先后与英国文化委员会、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戴沃尔特信托机构、英国内政部青少年司法协会、内政部全国监狱服务部及其青少年犯管理部、未成年人协会、预防儿童受虐待全国协会、地方警察局、青少年监狱等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会见与交流,对英国的青少年犯罪状况、青少年司法制度及青少年权益保护有了初步的了解,得到一些启示。

  一、英国的青少年犯罪概况

  英国是一个只有5880万人口的国家,但据英方提供的资料,1996年英国审计委员会估计18岁以下青少年一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达700万起。仅以这一数据除以英国5880万总人口,英国的犯罪率就高达12%,这在我们听来不免十分惊讶。中国全国犯罪率的最高年份1991年也不过0.215%,10余亿人口的全部刑事立案数仅为230万件。其中的差别,一是犯罪统计的标准不同,二是犯罪隐数的程度不同。在英国,超速驾车、公共场所醉酒、打架斗殴、小偷小摸、不送子女上学等,都被算作犯罪行为统计在案。同时,他们的犯罪隐数较少。

  英国内政部近年来进行了大量的犯罪研究,在对其中一次“自我报告”的研究中发现,英国14岁~25岁的青少年男性中每2人就有1人、女性中每3人就有1人承认曾有过某种形式的犯罪行为。相当多的英国人对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并不隐瞒。

  根据英国内政部统计,1999年,在被判监禁的11000名青少年罪犯中,夜盗罪占28.1%,抢劫犯罪占22.6%,身体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占19.2%,偷窃、处理赃物、诈骗和伪造罪占12.2%,其他罪占9.1%。从这项统计可以看出,英国青少年侵财性犯罪达到70%以上。

  上述统计显示,英国青少年女性占全部被监禁青少年人数的3.3%,她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以盗窃为多。但1999年7月出版的另一份报告表明,在过去10年中,英国青少年女性因暴力行为而被认定有罪的增长了25%。虽然在数量上仍然很低——1999年为460人左右,但女性青少年犯罪增多被认为是一个令人担扰的发展趋势。

  与我们交流的英方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士认为,逃学或被学校开除是英国青少年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英国1997年各种学校中12~19岁的未成年人将近1000万,然而却有着高达13%的逃学率。缺勤学生的犯罪率比那些正常出勤的学生的犯罪率高3倍。虽然对大多数学生而言,学校是一个令人兴奋和受到激励的地方,但对那些没有父母抚养和对学习缺乏兴趣的学生来说,他们常常受到其他学生的欺侮(每4名小学生中有1名、每10名中学生中有1名受到其他学生的欺侮)、担心考试、患有诵读困难症(一种神经性读写能力缺乏症)、厌倦、或有其他焦虑以及因逃学或捣乱行为而引起的不良反应。英国学校间的竞争异常激烈。校方为了保持较高的升学率和维护良好的教学形象以参与竞争,不惜开除那些有捣乱行为问题的学生。进入90年代以来,被校长们逐出校门的学生人数大幅度增多。1991年,有3833名学生被开除;1996年,则有12476名学生被开除(这种开除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男生可能被开除的比例比女生高3-4倍。具有非洲—加勒比人血统的学生被开除的可能性要比其他学生高5倍。在那些因家庭困难或家庭情况危险而被当地养育院“看护”保护的孩子当中,被学校开除的比例也很高。1994年生活在儿童养育院的未成年人中,有40%因逃学、被开除或健康不佳而未在学校就读。

  英国有关罪犯情况的资料确实显示了青少年罪犯受教育状况较差者的比例较高。全国罪犯看护和康复协会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NACRO简报,1998年),青少年罪犯中患有尚无诊断结论的诵读困难症者的人数较突出。该调查呼吁应对学校中的这一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以使学生患者得到特殊的教育,防止将来发生犯罪行为。

  造成英国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还有家庭问题。如孩子生活在有多种问题的家庭中;由贫困的父母养育并缺少必要的监督;由有犯罪行为的父母抚养;兄弟姐妹有犯罪行为,等等。

  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交朋友,接受不良同龄群体的影响,也是造成英国青少年犯罪增多不容忽视的因素。

  二、英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概况

  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刑事责任起点年龄为10岁,苏格兰为8岁。这在欧洲和世界均是较低的。

  在英国,对于初次发生轻微犯罪行为(如在商店偷窃糖果)的青少年,一般先由警察约见对其进行讯问、教育和警告。依照法律规定,约见时,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场。该成年人可以是孩子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社会福利工作者或其他非警察雇佣人员。

  如果孩子第二次发生犯罪行为,警察召集“合适的成年人”、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的人士一起对该孩子进行训诫、教育,并由警察对其提出“最后的警告”——“如果再犯,就将被带上法庭审讯!”这“最后的警告”,是该少年最后一次不上法庭接受讯问、接受法律制裁的机会。他应该认识到这次机会是他免于刑事记录的最后机会,对于他的人生成长过程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同时,警方和有关人士合作,继续对该少年进行为期两周的帮助教育。

  如果一个孩子第三次犯罪,他就将被起诉,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一般由三个并非职业性、但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官组成,对孩子进行“温和”的审判。孩子从最初受审到最终判刑,其过程长达142天。主要是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咨询,力求依法给孩子合适的决判。

  根据英国《1998年犯罪与动乱法》关于“养育令”的规定,少年法庭也可对犯罪孩子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判决,要求他们同孩子签定合约,规定孩子必须上学、按时回家,预防孩子犯罪。法庭可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加为期两个月、每周一次的教育未成年人指导会议或咨询活动,如果违反养育令,可被处以1000英镑的罚款。

  根据《1998年犯罪与动乱法》关于“赔偿令”的规定,法庭要求少年犯对其行为的受害人或社区提供24小时的劳动作为补偿,严格地赔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要求少年犯给予被害人书面致歉或当面道歉。

  根据《1998年犯罪与动乱汉》关于“拘留和教导令”的规定,对犯罪情节严重或多次犯罪的孩子,法庭可对他们判处4~24个月的监禁和培训,让他们在监禁场所中学习多种生活技能和工作技能,为将来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和谋求职业做好准备。

  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1998年犯罪与动乱法》还规定了下列法令:

  反社会行为令。地方当局可以发布反社会行为令,在警察机关的协助下,控制和阻止反社会行为和动乱。该令可用于对社区实行犯罪、反对社会或恐怖行为的青少年和其他个人。

  少年安全令。家事诉讼法庭可对10岁以下有正在涉足犯罪危险或正开始以反社会方式行为的未成年人发出少年安全令,例如可以禁止未成年人到某些有一帮比其年长的未成年人厮混的地方。如果未成年人不遵守该命令,地方当局可依据《1998年未成年人法》对其执行看护程序。

  地方少年宵禁计划。这一计划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本人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而禁止其在夜间外出。地方当局和警察机关可在一定期限内发布宵禁通知,禁止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21:00点以后或其他特定时间内进入公共场所,并可用电子跟踪器监控其行动。

  无犯意的废除。以前对10~14岁未成年人的起诉,控诉方必须证明未成年人明知其正在实施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是顽皮捣乱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会容易导致被告人以不懂法律为由进行辩护,逃避法律处罚。废除无犯意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家长、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在对英国青少年司法制度的考察过程中,依据《1998年犯罪与动乱法》,由各地方当局组建起来的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Youth Offending team,简称YOT),引起了我们的极大兴趣。

  YOT是一种由地方政府牵头,将警察、社会福利机构、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志愿机构等方面人士联合组织起来,有规范的工作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稳定的经费来源,预防和干预辖区内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现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154个这样的机构。

  在汉普舍尔(Hampshire),YOT人士向我们介绍了有关情况。每一个YOT均由热爱这项工作并善于与孩子交流的人士组成,他们熟悉法律和司法程序,能撰写书面报告,能给予孩子指导和监督。他们代表各自的单位进行工作。

  YOT的主要工作有:

  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干预。对于初次犯罪的孩子,YOT人士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警告,防止其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并帮助其返回学校读书。

  开办培训中心。中心吸收有轻微行为问题的孩子进行培训,从读写能力、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三个方面帮助孩子,使他们能正常地融入社会。

  帮助因犯罪必须进入司法程序的孩子准备详细的法庭答辩报告。犯罪的孩子往往口头表达和书写能力都较差。YOT人士有责任帮助他们讲清犯罪情况,分析犯罪原因,评估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促使他们认罪服法;并向法官建议如何合理合法地判决孩子。

  监督孩子执行法庭判决,并对其执行过程给予指导。

  对在社区执行法庭判决的孩子进行指导。每周同孩子会见一次。

  对将进入监禁场所的孩子进行全面评估,为其制定出合适的转变目标。

  为被监禁的孩子定期提供咨询与指导,帮助他们获得良好的监禁效果。对监禁刑期过半的孩子,每周与其进行半天的交流,并计划为他们解除监禁后谋求就业或进入学校学习。

  有关人士认为,YOT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卓有成效的。通过YOT的工作,未成年人犯罪中,只有十分之一的人被最终送上法庭受审,其他的人都被通过警告或执行社区服务令而停止了犯罪行为。

  我们还有幸参观了位于伦敦西北的Aylesbury青少年监狱。这是一家具有200年历史,关押犯有严重罪行(谋杀、人身伤害等)的16~21岁男性青少年的监禁场所。据狱方人士介绍,该监现押犯人350名,平均刑期为6年以上,其中50人为终身监禁。年满21岁而刑期未到的犯人转入成人监狱。这所监狱的宗旨是通过自愿接受教育来转变犯人。每天为犯人安排半天时间学习文化和技术。针对青少年犯人读写能力差的问题,狱中设有读写教室,聘有10个全职、24个兼职教师辅导自愿前来学习的孩子。狱中还设有汽车修理车间、烹饪室、洗衣房等场所,满足孩子们学习生活技能和工作技术的需求,为他们将来刑满出狱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狱中还建有足球场、杆榄球场、篮球场、室内运动场、健身房、游泳池等现代化体育设施,满足青少年爱动好玩的需要,通过各种体育锻炼和比赛来教育转化孩子。这里的犯人住的都是6、7平方米带卫浴设备的单人监舍。有的里面摆着小型电视机、收录机,据说是狱方奖励给表现好的犯人使用的;一些监舍的墙壁上贴满了裸女彩照,未达色情标准,狱方并不干涉。

  这所监狱的设施和管理尽量体现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理念。但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一是狱中的所有活动由犯人自愿参加,不知这些犯人都是否会“自愿”改造自己?二是狱方不对新入监的犯人进行认罪服法的教育,不知这样的监狱如何提高犯人的守法意识?监狱负责人说该监青少年罪犯出狱后的重新犯罪率高达77%。这使我们感觉到英国监狱对青少年罪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并不成功。

  正因为监禁措施不能真正有效地转化犯罪青少年,因此在英国遭到广泛的非议。英国首席狱政检查官大卫·拉姆斯博顿(David Ramsbotham)爵士曾明确地声明,他认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应关入监狱,并建议应使他们离开监狱。作为鼓吹刑罚改革的非政府组织霍华德同盟(the Howard League)也积极主张结束对未成年人的监禁,认为现时的司法制度使未成年人太容易受到拘押了,并指出在过去的6年中,被监禁的未成年人的数量翻了一倍,这是更具有惩罚发性的量刑制度实施的结果,而大量青少年犯罪率有增长。伦敦海尼克YOT主管尼克·比格马德(Nic Bidmade)先生在同我们交流时也指出:“监狱的代价是昂贵的,又没有效果,为什么还要将孩子关起来呢?”“我并非认为所有的孩子都不关,有重大危害者应该关。但对大多数犯罪的孩子应该给予其他的出路。”他认为通过适当的非监禁的方法使孩子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而使他转变为正常的孩子,是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最佳方法。

  也正因为对监禁措施的局限性的认识,英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致力于对犯罪青少年实行监禁替代措施(Alternatives to Custody)。如成立于1997年的全国还押候审救援行动组织(the National Remand Rescue Initiative)以三个少年犯管教所为基地,与法院、地方当局和卫生部门合作,为犯罪青少年在社区内提供安全的膳宿处,这一举措降低了青少年在失去受教育机会、家庭关系疏远、自伤身体和自杀等方面的风险。该组织的长期目标是建立全国性的合作体系,以取得最好的实际效果。

  当然,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要有完善的司法措施和一些必要的替代措施,同时也需要有一系列的社会措施。在英国,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来实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措施主要包括下列要点:

  1、在家庭方面。扶持包括单亲家庭在内的贫困家庭,帮其找到有稳定收入的工作,使其摆脱对社会福利的依赖;防止家庭破裂(包括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一旦家庭破裂,保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扶助改善养育条件的项目,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看护、纪律的约束和教育责任。

  2、在教育方面。制定未成年人完成学业的教育政策(包括幼儿园教育);开设假期班解决文盲问题;防止学生逃学和被学校开除的措施;校外活动时间的活动和学习;建立学校和企业的良好联系以帮助年轻人完成从学业向工作和生活的过渡。

  3、在就业方面。对已经退学的17岁青少年通过“重新开始”计划,通过稳定的经济增长为其提供工作、培训和休闲机会,使得青少年觉得自己在社会上有归属感。

  4、在反毒品方面。通过学校、社区和反毒品协调员来执行制止滥用毒品的措施,预防青少年涉毒。

  三、几点启示

  1、英国立案标准低,统计严格,犯罪隐数少,有利于预防青少年犯罪。

  较低的犯罪立案标准会提醒人们从小处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利于社会成员加强行为自律,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如对偷盗糖果这类小偷小摸行为只作道德上的谴责了事,就难以让“切勿偷盗”的伦理戒律在整个社会层面上蔚成风气。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有某些地方、某些单位、某些行业偷盗成风,与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过高,社会风气和社会心理对小偷小摸行为容忍度较高有一定关系。

  2、惊人的高犯罪率社会,也可以是治安秩序良好的社会。

  如前所述,英国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一年内实施的犯罪案件高达700万起,但如此之高的犯罪率,并未使英国的社会治安秩序一团糟。我们在伦敦的街头行走,到商店购物,进餐馆吃饭,到酒吧考察,在旅游点观光,均感觉安全,未遭到不法侵害,也未看到发生犯罪案件。我们先后到伦敦、汉普舍尔、温莎、伊顿等城镇及其郊区参观考察,一路之上,无论是政府机关、民间团体,还是城镇公寓、乡间别墅,所有见到的建筑,均未看到我们在国内那种司空见惯的防盗门、防盗窗。这应是一个社会公众具有较强安全感的客观标志。我们在考察中接触到的英国朋友和在英工作学习的中国人,都认为这里的治安秩序不错。一位正在爱丁堡大学读博士的哈尔滨小伙子说:“在英国很有安全感。”这说明,那种简单地推论高犯罪率的社会必定是治安秩序混乱的社会的看法是站不住脚的,也说明我们不能凭空想象那些高犯罪率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治安状况非常糟糕。这还说明,犯罪率与安全感的关系并不一定是成反比的:高犯罪率的社会可以是高安全感的社会,低犯罪率的社会也不一定就是高安全感的社会。

  3、尽量避免市场经济社会对学校和家庭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社会的特质之一是竞争。任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都不能不受到竞争这把双刃剑的影响:一方面,它促进社会较快发展;另一方面,它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英国的学校为了保持较高的升学率以获取较高的市场声望和较多的市场份额,不得不开除那些有行为问题的学生,而这些学生最有可能沦为犯罪者。同样因为市场经济竞争法则的影响,那些迫于生活压力的家长与子女的情感沟通障碍导致一部分孩子到家庭以外去寻找精神慰藉,也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危险因素。我们中国是市场经济体制刚刚起步的国家,竞争法则的初步实行,就开始出现与英国类似的青少年犯罪原因。这就警示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如何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尽量避免其对学校和家庭的负面影响。社会政策必须在这方面下大功夫。

  4、对于犯罪的青少年,能不进入司法程序的一定不要进入司法程序。

  在交流中,许多英方人士认为,人的青少年时期是最容易犯错误或犯罪的时期;对于犯一般性轻微罪错(如初次盗窃、打架斗殴等)的青少年,一定不要进入司法程序;不要轻易给犯罪的青少年贴上罪犯的标签。这样更有利于他们改正罪错,有利于他们走正常的人生道路。正是基于这样的看法,英国警察对初次和第二次犯轻微罪行的青少年实行警告和最后警告的制度,避免了将大量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入司法程序。这些被警告或最后警告的青少年绝大多数在有关社区组织和人士的帮助教育下停止了犯罪行为。这一制度的实行取得了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这对中国的青少年司法实践应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合适的监禁替代措施更有利子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

  根据历史的和世界各国的经验,监狱对于惩罚、改造、教育、转变罪犯,维护社会安定,是完全必要的。但监狱的局限性——尤其对青少年罪犯——是很明显的,特别是那些监禁各件差(如不能提供单人监舍,缺乏足够的运动、学习扬所等)、管理不善的监狱,往往伴有残酷的恃强凌弱或牢头狱霸的监狱生存文化,甚至成为传习各种作案行为与技巧的“犯罪学校”。同时,封闭的与世隔绝的监禁环境也极不利于培养青少年罪犯的正常情感、人际关系和交往能力,为他们日后回归社会带来巨大的适应困难。针对这些局限性,英国的一些人士和社会组织呼吁并实践采用监禁替代措施来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以适当的方式让他们在监狱以外改过自新,获得受教育机会、与家人和社会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使他们在知识、能力和情绪、情感等方面得到相对正常的培养与发展,有效地增强了社会适应性。这不失为一条避免纯粹监禁的弊端,有效教育改造青少年罪犯的良好途径。

  6、青少年犯罪特别工作组(YOT)——一种可资借鉴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机构。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赖于全社会的参与。基于这一认识,中国在80年代提出了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都成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综合治理委员会只是一个协调机构,而非工作机构。象英国YOT这样依法建立,有专门的组成人员、规范的工作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经费来源,散布于全国各地的专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机构,目前在中国还未建立起来。因此,一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具体工作,还缺乏专门机构抓落实。英国YOT这一组织形式,对于中国如何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

  7、众多志愿机构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工作,是一个社会发育成熟的标志。

  众多非政府、非营利的志愿机构和团体热心投入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开展工作,是英国社会的一大特点。这是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社会发育成熟的标志。

  我们在伦敦先后访问的未成年人协会(The Children’s Society)、戴沃尔特信托机构(The DIVERT Trust)、预防儿童受虐待全国中心(NSPCC National Centre)等,就是英国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志愿机构。据戴沃尔特信托机构首席执行官安杰娜·斯莱温(Angela Slaven)女士介绍,戴沃尔特作为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志愿机构,主要是通过自己培训的辅导员去做犯罪孩子的转化工作;对有行为问题的孩子的家长进行培训,教给他们转变孩子的知识;与家庭、学校合作,三方签订合约,预防孩子犯罪。由于有众多的志愿机构与组织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英国被监禁的青少年并不多。

  中国作为后发外生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20余年来,虽然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快,但数量仍然有限;同时由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已有的组织普遍面临经费短缺和组织成熟程度低的困难,难于在实际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中有大的作为。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速度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来越高,将来也会涌现象英国那样数量众多的发育成熟的志愿机构和组织,那时,我们就将会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更为强劲、活跃、高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有生力量。
 
【作者简介】
张潘仕,社会学所任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