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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偷拍小偷为生,有没有侵犯隐私权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不少DV爱好者竟是靠拍摄小偷和骗子为生。李先生原来是开饭店的,有一次,他无意间发现市民拍摄的DV片子也能在电视新闻栏目上播出。很快,他花费三千多元买了一台DV。他拍摄的第一部作品就是小偷偷自行车,很快被电视台采用,并给其发了150元稿费。此后一发不可收,李先生一个月在电视台发十几个片子,能收入一两千元。

“我们拍摄的关于小偷和骗子的DV片子,经常被公安机关刻成光盘保留,当证据使用。”李先生说,“我们是普通人,既没有执法权,也没有采访权,但想通过自己的DV曝光社会不良现象,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但是,李先生也有困惑我们以一个普通市民的身份在街头拍摄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果在电视上播出,算不算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万一有人告我们咋办?实际上,我们的拍摄行为一旦被人发现,就会遭到非议,经常遇到被拍摄人要求我们出示证件的现象。我们的证件只有居民身份证,拍个DV片子并不是一个很容易的事。”

【评析】

个人隐私主要是指个人所拥有的不想为公众所知悉的正当、合法的信息资料,对于一些违法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拍摄并曝光,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侵犯个人隐私。而且普通市民有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利。DV爱好者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拍摄,是一名公民行使社会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但不能拍摄涉及国家机密、他人隐私等内容。否则,就有可能侵权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专业新闻工作者和业余新闻爱好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DV爱好者与很多人一样,既是受众又是新闻的传播者,他们有权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拍摄。但新闻媒体在采用DV爱好者拍摄的素材,或公安机关把DV爱好者拍摄的片子当作证据使用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一定要从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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