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简介】:
某铁路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僻静,小区物业公司安装了电子眼实施24小时监控,2010年6月12日晚,薛某与女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备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间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人员每天要浏览、检查行将被自动删除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情况须保存并报告。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检查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评论时恰被前去办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要求删除视频,被两名熟悉的保安员揶揄、取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除。薛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甬道处无需安装电子眼,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电子眼、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甬道属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不违反有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备案,为了保证小区安全,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安装电子眼也是必要的;薛某与女友在公共场合拥吻,他们应当意识到完全有可能被路人看见或被电子眼摄录,说明他们并未将此视为严格的隐私;薛某与熟悉的保安平时也曾互开玩笑,此次被揶揄、取笑也属一般玩笑范畴;该段视频未被保存,更没有被不当利用,因此本案并不能产生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后果,薛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支持。小区物业公司在监控视频的管理上需要改进、加强,否则有可能产生严重问题。经法院向薛某宣讲有关法律规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物业公司经理当面向薛某道歉并承诺加强对电子眼监控工作的管理,薛某主动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同意,此案圆满解决。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影响不大,但涉及当前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保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隐私权滥用,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主张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侵害;二是公共权力滥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
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个人意志,并须通过其言、行给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隐私权则是指个体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律所保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和主流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习俗等多种因素,同时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薛某和女友既然敢于在公共场合亲昵,说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
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其目的是维护小区治安,保护公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安装程序,即不违反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然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他人则有着享受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利,只要个人参与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然要向公共利益妥协,何况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间、环境的不同而变化的,与恋人亲昵时会讨厌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天时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希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此在公共场合安装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妥协,这是必要的,否则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
作者: 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