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电子商务与隐私权保护
发布日期:2009-11-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罗娅丽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保 1 概述20 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受到日益明显的影响。消费者出于网络交易和接受服务的需要,必须在网络上向各类经营者提供包括自己个人资料在内的隐私,而这些资料又可能被收集者转售给其他商业组织。由于这些活动收集的数据不利于消费者,因而消费者中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呼声日见激烈。如何加强网上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已倍受各国关注,而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不少,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提出2.1 隐私权的一般理解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没有设立隐私权,原因有历史根源和思想意识二个方面。历史根源主要是我国从封建社会直接进入到社会主义社会后,法律制度从不完善走向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思想意识主要是我国过去长期忽视民主制度建设,人们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从无视到重视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人们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误区,以及社会上广泛存在着各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所以就必须认识到我国实施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2.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存在问题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因此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不是十分突出。但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却把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资料,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且加工、挖掘有价值的商业信息,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和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它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订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一般有二种方法。常用的方法是,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小甜饼(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追踪对象在网上的行为,收集一些可识别信息,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向消费者针对性的发送广告,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它人。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当消费者在网上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会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个人隐私资料的表格。而这些个人资料过于详尽,包括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电子信箱、个人爱好、个人收入等等个人信息。总之,网上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经营者不合理的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一般都要求客户登记自己的个人资料,否则就不提供服务,并且不说明收集资料的原因和资料的使用方式,也不说明消费者对这些资料所享有的权利。第二,经营者不合理的利用个人资料,网络经营者常常将其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包括将资料用于所声明收集的目的之外,不当泄露资料甚至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牟利。第三,网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变更权。消费者的个人资料是可变的,如职业、婚姻、财产状况、信状况等会随着时间改变而改变。但是网络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的资料后,往往使消费者不能再接触到自己的资料,也就没有机会对已有的资料进行修改。这样经营者所掌握的个人资料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不符合实际的,对这些资料的传播和利用可能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第四,网络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当前网络的安全性不高,网络中的 个人资料信息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很多经营者都没有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措施,使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受到侵害。 3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和内容3.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行业自律模式、一般立法模式、特别立法模式和技术保护模式四种。3.2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第一,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第二,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第三,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第四,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第五,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第二,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第三,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第四,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第五,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所谓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是指经营者把自己电脑中的客户个人信息和其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相互比较。由于每一个经营者都把各自的客户的信息都贮藏在电脑之中,如果把各个电脑中的信息互相匹配和比较,等于在全国范围内事实上建立了一个个人信息资料库。任何人不问其业务性质如何,都可以得到个人的全部信息。这种情况最能侵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是网络经营者必须杜绝的。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将自己收集的个人资料于其他经营者互连,不得通过联接、合并或下载包含有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文档,不得从第三方可查询的文件中建立新的文档。这些所收集信息的行为如果超过必要的范围,都是消费者难以控制的。结合以上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3.2.1 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 mail 信息、IP 地址、Username 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3.2.2 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电子邮件的安全与上述这些方面都密切相关所以保护电子邮件的安全更为复杂和迫切。除了采用技术手段,如采用加密邮件外,采用法律手段制约经营者和黑客的偷窥、披露行为就至关重要了。3.2.3 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但作为一种销售工具,垃圾邮件对于商家来说, 电子邮件广告促销成本低廉,可以省去不少的费用,而且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软件,可以向无数邮箱发布邮件广告。但是,这些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邮件会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问题:a.浪费消费者宝贵的上网时间。许多邮件在消费者打开后才知道是广告。要一封封的删除很浪费时间。b.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不愉快。因为有些邮件含有大量的不良信息。c.妨碍消费者正常邮件。上述情况,不但耗费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这已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的侵害。管制滥发电子商务邮件,目前主要靠经营者的行业自律,但同时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限 制。 4 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的建议我国要加强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的立法,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第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第二,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 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对于这些法律规定, 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要。我们必须采取立法方式来对电子商务予以规范:第一,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取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把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必须在立法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规定。第三,教育消费者自我保护。我国有不重视隐私权的传统,所以应当通过宣传树立公民的隐私权观念,使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懂得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第四,鼓励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技术手段也是保护隐私的重要一环,提倡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隐私权选择平台、匿名技术、加密技术等保护消费者隐私。第五,能够设立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专门机构,统一标准,规范消费者隐私的管理。 5 结论通过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消费者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第二,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应在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第三,保护消费者隐私应采取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相结合的“安全港”保护模式。特别是“安全港”模式对我国电子商务隐私权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在具体立法中,是采取单行法的方式,还是融入将来的民法典中,值得商榷。且我国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所以在立法上要充分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肖俊鹏.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2006.[2]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3]王巍娜.隐私权新论[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1).[4]涂平.论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7.[5]可欣.论隐私权[D].吉林大学,2007.责任编辑:徐启彦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