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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网络侵犯人格权的类型(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发布日期:2010-01-01    作者:李英俊律师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网络侵犯人格权的类型(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1、侵害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侵害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成都地区已有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判定为构成侵权的示范案例。
 3、侵害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首次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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