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共关系与审判工作
发布日期:2004-09-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共关系(Pubbic relations)是一个社会组织在运行中使自身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合作而进行的传播活动和采取的行为规范。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1、公共关系是一种公众关系,是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其中社会组织是主体,公众是客体。2、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活动,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联系纽带是传播(Communication)活动,这种传播活动具有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证其正常而有效地开展。3、公共关系是一种信息交流关系,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是双向的信息交流关系,社会组织不断发布信息给公众,并不断地从公众客体那里获取反馈信息。4、公众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管理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组织就是一个控制系统,这个系统能够根据不断获取的反馈信息随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及其规范,以便与公众进行进一步的交流和合作。5、公共关系是一种有目的的自觉活动,作为传播活动和行为规范的公共关系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目的在于使社会组织与公众相互了解和相互合作,使社会组织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并与公众获得共同利益。6、公共关系是一种观念和意识,是一种要使自己发展必使他人也同时得到实惠和效益的思想。7、公共关系是一种方法、一种技术、一种将“要使自己发展必使他人也同时得到实惠和效益的思想”转化为实践的一种专业技能。8、公共关系是一种职业,是一种使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保持着和谐、稳定关系的职业。9、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组织的存身之道,是使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复杂的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一种生存之道。10、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尊重、理解、支持、合作”是这种文化现象的深层蕴藉。
将公共关系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联系起来,很多人会觉得难以理解,甚至会觉得二者之间是风马牛不相及,其实,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公共关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促进的互动作用,人民法院这一审判组织主体与社会公众客体之间的关系形态要保持和谐与稳定,离不开公共关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与公共关系的发展有一定的同步性。树立和普及公关意识是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必要手段。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越深化,公共关系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反过来,公共关系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得越充分,审判工作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公共关系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之间是一种辩证关系。对审判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现实需要。
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而公共关系的出现,推动了现代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关系的研究和应用,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公共关系运用于审判工作的现实意识何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可以说都要调节复杂的利益关系,但相对而言,当代中国法律所调节的利益关系却是特别复杂的。这种特别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国情决定的。首先,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大国,但她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却并不优越,她的底子很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东西、南北的差距很大,城乡之间的差距也很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与特殊国情的这种不平衡性,必须借助公共关系的特殊协调功能来协调。其次,中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与这种特定的初级阶段相适应,并为之服务。而搞好服务必须借助公共关系的各种职能作用来完善。再次,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改革,必然会触动和调整原有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地域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矛盾,多数与少数、长远和眼前、整体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各种矛盾都会大大加剧。经济利益关系的模式也会因改革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利益的多元化、分散化和横向化。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和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法治正在健全和完善之中,这就决定了改革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利益矛盾分呈的局面。这都依赖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在这种矛盾纷呈的复杂情况下,仅仅依靠法律的刚性调节手段是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必须充分借助公共关系这种种柔性的调节手段,刚柔相济,才能推动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发挥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最后,改革有力地冲击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培养了许多新的观念,如追求效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反常的、破坏性的心理因素,这必然会加剧各种利益关系的矛盾,损害社会安定团结。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打击和调节作用,及时地有效地对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的矛盾加以调整,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充分研究和运用公共关系的各种手段,才能达到目的。通过公共关系的应用使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进行双向信息交流和沟通,让社会公众了解和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让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公开的、公正的、公平的形象展现于社会公众。公共关系在审判工作中的研究和运用必然会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新知识、新观念的传播,现代社会公众呈现如下新特征:1、公众的自主独立意识普遍增强。2、公众的群体交流日渐活跃、广泛、深入。3、公众的自发活动已形成一股潜在的、独立的社会势力,其能量与势力足以与社会组织对峙。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的暴力抗法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是法不责众的心态和公众自发活动形成势力结合的结果。现代社会公众对公共关系还是持欢迎、合作的态度,因为公共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公众的存在与价值,并协调、平衡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
民主政治是公共关系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为公共关系提供了现实的土壤,现代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为大规模开展公共关系提供了技术手段。公共关系在现代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发展与运用,有着深遂的哲学道理。从宏观思考,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尊重、理解、支持、合作”就是这种文化现象的哲学底蕴。从微观思考,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交往的文明观。公共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待人接物之道,是现代人的必备素质,是现代人社会交流的文明程序。从中间层次来思考,公共关系是现代社会整体运行中必要的润滑剂。用法律这种刚性调节手段调整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有缓冲、润滑和协调,才能达到法治的目的。
从现代观念来看,在审判工作中倡导和开展公共关系工作就是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是对群众路线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发展,是改革中的“扬弃”。
群众路线是传统的司法经验,是传统司法工作的基础,“密切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曾经是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但时至今日,现代诉辩式审判方式所要确立的基本内容与传统的群众路线在外的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法官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充分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使案件的最终判决建立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这是过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成功之处,是与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群众路线是传统司法的成功经验,是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法宝。但群众路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赋予新的内容和内涵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首先,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此条件下仅靠法官个人的调查取证这种旧的审判方式和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审判形势的需要;其次,立法的发展已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局面,人民群众的意见已经通过立法途径和方式予以充分吸上;再次,三大诉讼法在程序上已能够较大程度满足审判实践的需求。因此,传统的群众路线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有所新发展。树立和普及公共关系的意识,注重公共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研究和应用就是新时代的群众路线,是对传统群众路线的继承和发展,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优良司法传统的“扬弃”。
公共关系这种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应用的职能作用可阐释为:1、监测作用,公共关系通过不断的信息采集、处理和反馈,掌握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变化和最新信息,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状况和审判工作任务的实现的可行性进行监测;同时又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介的信息反馈监测和把握社会公众对法院的态度,防止公众意向变化对法院不利情况的发生。2、凝聚作用。公共关系是一门“内求团结,外求发展”的艺术,公共关系的凝聚功能能使法院内部的内耗和分离倾向等负向作用不断向正向作用转化,从而使法院内部组织上下一心,团结一致,正常运转。3、调节作用。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摩擦,公共关系的调节功能具有减少各种摩擦系数的职能作用,避免矛盾的发生或激化,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最大限度减少摩擦给法院带来的危害,使法院与公众处于一种相互了解、相互合作的融洽关系中。4、应变作用。在法院形象或法官形象受到损害,法院与公众关系遭到破坏时,公共关系可以进行抵御和应变,以改变这种不良的状况。
在法治健全的国家,法官是孤独的职业,法官是无言的法官。在我国尚处于法治健全进程中的法官应是慎言的法官,也应是慎行的法官,这与公共关系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应用不仅没有冲突,而且是要求一致的。“慎言”和“慎行”都是公共关系应用于审判工作实践对法官的严格规范的要求。
审判公共关系是法院在日常工作运行中为使自身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合作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传播活动。这种行为规范本身就包含了“慎言”与“慎行”的具体要求,而且是一种非常规范、非常严格的“慎言”与“慎行”的具体要求,这种慎言与慎行的严格要求旨在社会公众中树立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法院和法官值得宣传的实绩要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必须要有好的载体。树立良好形象的宣传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形的宣传,一种是无形的宣传。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无形宣传的最佳载体,法官的慎言和慎行本身就广告。无形宣传的影响面虽然不是很大,但言行感人,言行的影响深远。职业法官谨慎的言行所展示的良好形象和高尚人格会影响和感染周围所有的知情者。如果再利用有形的宣传来扩大无形宣传的传播效果,慎言的法官、慎行的法官的形象将会更加高大,人格魅力将会更加感人。
公共关系在审判中的具体应用其实很普遍,只不过人们没有认识到自己所做的工作实际就是公共关系在审判工作中的实务操作而矣。各级法院都有专职从事宣传、调研的专业人员和专门的机构,这实际上就是公共关系应用于审判实践的操作者和操作机构。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和不自觉地将公共关系应用于审判工作之中。各级法院创办的报刊、杂志,与电视台、广播电台合办的法制栏目,及创办的法律网站等等都是公共关系应用于审判工作的载体;全国法院系统28万法律工作者的一言一行也是审判公共关系宣传的最好载体,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在审判工作中的慎言和慎行都是向公众宣传法治的最佳途径。
审判公共关系学实际上是一门介于审判和公共关系之间的边缘学科,目前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尚未形成完整明确的学科体系,也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这一学科领域非常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前景十分广阔。公共关系与审判工作的辩证关系奠定了审判公共关系的学科基础,审判工作对公共关系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现实需要是审判公共关系学发展的动力。倡导和开展公共关系,让公共关系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如将有助于“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