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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解决涉外冲突 提高涉外审判质量——长沙县法院五举措强化涉外诉讼审判工作
发布日期:201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9年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共受理8件涉外案件,其中涉港、涉台案件各7件,涉外案件1件。目前已审结7件,还有1件在审理当中。面对涉外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办案难度大等问题,长沙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工作主题,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矛盾冲突,规范涉外管辖权尺度,谋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重视涉外案件,及时通报情况。“外交无小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外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也是我国对外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坚决执行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制度,在案件受理后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案件审理中采取限制出境、司法拘留、财产保全的,在采取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法院,同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办。对于重大涉外案件或外国已提出交涉的案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等通报相关部门并及时答复有关文电。

  拓宽送达途径,提高审判效率。涉外民商事案件普遍存在审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不高的问题,造成其最主要的因素为诉讼文书送达难。针对这一问题,该院主要从以下四方面予以解决:一是严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送达方式和顺序进行;二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规定的具体步骤,逐级审批,采取统一格式;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改革与尝试,积极拓宽送达途径,提高送达效率,采取民间组织送达、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通过专业网站公告送达、委托当地律师或公证机构送达以及委托亲友送达等新的途径和方式。

  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为解决好法律适用问题,该院首先加强对涉外审判人员的培训,并新招录法官和书记员各四名,充实涉外审判队伍,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其次坚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做法,依法确定争议案件应适用的准据法。第三从转变司法观念入手,摒弃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平等对待中外当事人。第四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积极拓宽查明外国法律的方法和渠道。

  坚持平等自愿,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长沙县法院积极推行“无讼事了”的司法理念,并将其延伸到涉外审判工作当中。该院受理的8件涉外案件中,2件调解结案,3件经调解后以撤诉方式结案。如娃哈哈集团旗下三家公司分别诉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三件侵权纠纷案件,不仅案情复杂,更牵涉到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之间的矛盾。该院主管副院长与承办法官全面分析案情,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并以原告撤诉结案。这不仅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维持中外双方正常的商务关系,还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外商对我国法制环境的信心,维护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深入宣传调研,积累审判经验。为及时掌握本地企业在涉外业务中遇到的实务问题,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该院向辖区内企业进行了广泛的涉外法制宣传,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工作。2009年4月2日,该院筹备的涉外案件审判研讨会在经开区管委会召开,并就涉外案件的期限、送达、执行以及涉外仲裁等问题都进行了探讨。通过以上举措,不仅提高了该院涉外诉讼审判能力,同时也为企业解决在涉外贸易中所遭遇的法律难题提供有效的司法帮助。(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赵婵娟 李少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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