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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如何贯彻和谐司法理念
发布日期:2009-11-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司法和谐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构建诉讼新秩序、创造司法新环境的目标,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向。所谓司法和谐,是指各诉讼主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程序与诉讼气氛下,以诚实和文明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对此进行了理性概括:“司法和谐就是各诉讼卞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程序与诉讼气氛下,以诚实和文明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民事诉讼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民事审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触角延伸得最广,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处于社区和群众中间,是民事审判的前沿,有近80%的民事案件在这里解决。司法和谐的构建和实现有赖于审判实践的发展,有赖于一系列制度、机制的确立。结合审判实践,笔者仅就在和谐诉讼理念下的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及一些具体做法淡一淡自己的看法。     一、树立人文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用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才能得到理想的司法效果。“现代人文司法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其核心就是对人之为人的尊崇和尊重,它荷载的是人的终极存在价值的至崇至尊地位的确立与确认,强调的是给予人以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眷注的情怀:对人性的信任,对人的永恒价值观如自由、平等、人权等的崇奉,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充分挖掘和发展法律的人文价值精神,体现人文关怀,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宗旨。树立人文司法理念,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在办案意识上应该强化民本意思,弱化职权意思,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裁判者,司法机关应该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平衡和中立的立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体现,在法律范围之内对自身权益的放弃也应该得到尊重和理解。人民法院应该始终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秉承中立立场,客观公正的为当事人裁决纠纷。而不能总是迷恋“大盖帽”的威严而去主动干涉当事人的权益。一方面要能够做到超然于案件之外,站在不偏不倚的角度断案,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进行理性思考。在诉讼领域,特别是民事诉讼领域,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法不禁止皆自由”的,人民法院不允许主动动用职权去干涉当事人的私生活,即便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让与或者抛弃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只要不是违法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都不得直接干涉或变更。     二是在办案程序上,应该注重程序中的实质平等。平等是法律的本质要义之一。在民事审判中,法官有责任平衡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当事人的家庭出身、文化素质、经济条件等各不相同,因此司法者要尽量将当事人置于同一诉讼起跑线上,给他们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要做到着眼于实质性判断,而不只是法律判断。也就是说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裁判,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三是在办案效果上,应该做到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应克服片面追求结案率,进行机械式程序操作的错误倾向,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调解意识,建立调审分离制度。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还比较低,各地不均衡,有的地方达到了7O%,有的则不足30%。这单既有审判人员调解意识低、方法不当的主观因素,也有案件繁重、调解机制不完善的客观原因。     二、强化司法成本意识     寻求民事司法程序的救济是要付出一定的诉讼成本的。“如果说诉讼费用是静态成本的话,那么案件审理时间则是当事人的动态成本,而在诉讼过程中及裁判结果做出后当事人则要付出巨大的心理成本。寻求司法程序的救济、获得正义要付出成本,若“讨说法”成本过     高,“法律武器”总是很沉重,则会使很多人望法却步,徘徊在法院大门之外。2007年4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施行,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大大降低。但如何进一步采取便民措施,有效落实和谐诉讼理念,也是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     在具体操作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推行举措,体现便民。审判人员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体现出便民利民。比如在立案环节,应该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程序,使当事人的司法行为能够理性进行,避免不离要的损失;立案阶段也可以进行第一步调解,因为基层法院所面对的很多诉讼都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细小纠纷,甚至只是心理上情绪的短暂对抗导致一时气愤难忍而起诉。在这个阶段做好疏导工作,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必要的扩大,使当事人节约成本,安心从事生产生活;我院目前采取立案前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免收诉讼费的举措。审查诉状时告知当事人诉状的书写应该规范,诉状中的谩骂和人生攻击之词则应该力劝当事人修改等具体做法,做足司法便民举措,贯彻司法为民原则。     一是适当释明,引导诉讼     诉讼引导是指法官针对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所遇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在审判中以行使释明权的方式提示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鉴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大多数人又不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的现状,诉讼中释明的范围不能仅限于庭审前和庭审中的诉讼请求变更的告知义务,拟制自认的充分说明义务,而目要从立案做起,贯穿庭前的举证指导、证据交换等各个环节。比如在给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及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在诉讼引导过程中,还要适当体现差别性。对那     些文化水平较低、经济条件较差和没有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要多加引导,从而消除不平等和不公正。     二是判前释法,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就是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从而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日的。而判前释法则是在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即将在裁判文}弓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公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相对于“亡羊补牢”式的判后答疑而言,判前释法属于“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式的化解矛盾措施     三是程序简便,易于操作     基层法院大部分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比普通程序具有程序便捷、周期较短、审判方式灵活等优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相对平和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选择除了根据诉讼标的和社会影响等确定外,在副本送达被告之后被告对于诉讼的态度也可以参考。否则本能够快速解决的民事纠纷也会因为需要迎合诉讼程序的而扩大诉讼成本。另外也需要发挥基层法院身处基层的调解优势。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要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案件代理人和律师的积极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发扬司法民主作风,贯彻司法民主原则。

【作者简介】
周建新,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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