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变更,社会生活的变革前进,人民观念的不断革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我县民商事审判工作在顺利、稳步的发展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展现出比较鲜明的发展趋势。
一、 三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基本情况
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以下简称3年来),山丹县法院受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一方面,民商事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相当高。3年来民商事案件平均占收案总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 66%。另一方面,这些案件数量多,每年我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总计都在1000件以上,基本上呈逐年上升趋势。结合三年来的司法统计报表,透过数据可以发现民商事案件的如下特点:
(一) 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
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主,3年来的基本特点如下:
1、收案量逐年上升。06年至08年我院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数量呈上升状态。06、07、08年我院的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分别为 207件、232件、238 件 ; 总体而言比前些年有所增长。
2、诉讼标的增长迅速。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以离婚诉讼数量最多,也以离婚诉讼标的上升势头最明显。 2006年~2008年离婚诉讼的平均诉讼标的分别为:1.5万元、2万元、4.5万元,上升势头非常明显。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近些年我县人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家庭财产,特别是房产价值上升。夫妻共同财产数额不断扩大,大力推动离婚诉讼标的的攀升。
3、婚姻家庭纠纷日趋多元化,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在婚姻家庭类纠纷中,传统的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下降,家庭暴力或第三者插足等因素逐渐增多,包括离婚案件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等新问题给传统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难题。在争议焦点上,离婚案件的争议点逐渐从是否离婚转为同意离婚情况下的析产。近年来夫妻共同财产不断增值,范围不断扩大,作为夫妻主要财产的房屋价格不断上涨;共同财产从过去简单的房、款、家具等财物扩大到生产经营的收益、股权等无形资产等等,这给共同财产认定的取证带来了困难。
(二) 合同类案件
三年来,我县法院受理的合同类案件数量大辐度上升,每年的收案总量在600件左右。在这些纠纷中位居前列的主要是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电信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引人注目的主要是这几个方面:
1、 买卖合同纠纷略有上升。06年到08年的收案量分别为185件、238件、279件,接近民事类案件收案总量的四成。其中案件当事人中公民之间的占据多数。
2、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上升明显。作为占民商事案件收案总量的两成以上、在民事类案件中数量最多的借款合同纠纷,其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近些年引人注目。2006年以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收案量分别为72件、108件、119件 .
3、与房地产有关的合同纠纷上升明显。近3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与房产相关的一系列合同纠纷,如房地产经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都有明显的增长。
4、担保合同总体呈明显上升趋势。2006年~2008年担保合同收案量分别为 10件、25 件、30件。
5、保险纠纷的收案量有所增加。保险纠纷的诉讼标的总金额也水涨船高,从06年的1万、07年的5万元、08年的15 万元 .保险合同的出现和近些年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有很大关系。保险合同纠纷中以车险为主,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和消费市场的扩大使车辆拥有量增加,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频发带来了保险公司和车主间的利益博弈,这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 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
1、收案总量上升。 3年来,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大致呈现收案数量上升的状态。2006年的收案数量为133 件,2007年136 件,2008年195件, 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生活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和人民法治、维权意识增强。
2、人身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在权属、侵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中,数量最多、最突出的是人身权纠纷案件,平均约占该类案件的10%。在人身权纠纷案件中,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最多,约占所有人身权纠纷案件的40%以上。 但近些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更加具有复杂性。首先,个案赔偿标准大幅提高致使原告索赔金额增大,而原告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常常不愿调解,反而企图通过闹事等手段把事情“弄大”而获得更多的赔偿。其次与车险相关的赔偿中,保险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坚决不愿调解(即使调解也要在二审进行),一旦不服裁判就直接上诉。这些都加大了法院调解难度,给审判带来了压力。
二、 民商事审判的共性
通过我院3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实践,可以发现有以下共性:
(一) 社会经济生活的晴雨表
民商事案件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晴雨表,充分体现出当前本地经济发展的态势和问题,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的变化和发展。在我县,经济发展步伐加快,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随之不断上升。
(二) 一些案件表现比较突出
和民商事案件总体的数量相比,一些案件表现得非常突出。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多,诉讼标的大——收案数量逐年上升。 电信合同纠纷数量在2008年起急转直下:2006年 19件,2007年 32件,2008年的 6件。电信合同案件的减少和电信部门加大对拖欠通讯费用的追收力度,加大对电话号码申请的管理力度有关。 这些在某一年中出现“井喷”现象的案件,很多带有极大偶然性,并无规律可循,但有些反映了当年社会上的常见状况,甚至代表以后更多同类案件的发展趋势,由此也值得注意。
(三) 法院审理难度加大
当前案情的复杂程度上升,传统案件中的新情况突飞猛进,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专业性强的案件时常出现,群体性纠纷、集团诉讼、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不断增多,使法院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
1、情况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审理周期延长
这些年来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工作量与日俱增。比如过去很简单的借贷案件,现在可能穿插多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越多,主体越多,就容易导致证据真伪难辩,责任轻重难分。借款合同的主体可能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反担保人,标的所涉及的资金也有多种来源。如何查清这些问题就需要当事人举证,而当事人举证时,有些证据相互矛盾,有的证人拒不出庭,有的证人证言前后改变,证据的真伪不容易确认,由此需要法院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依职权调查。又如近些年来婚姻家庭纠纷中,外出打工人员多,查找当事人住址困难;公告送达现象上升,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暴力认定困难;医患纠纷案件中,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拖延举证时间、提供不实证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证据材料,通常需要通过鉴定进行证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车辆及人员流动性增大,责任主体涉及多方。有的医疗期限较长,当事人在医疗终结前诉讼而无法进行伤情鉴定,以及证据认定、责任划分较原来困难,影响了案件审理进度。
2、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
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案件虽然数量不稳定,但他们频繁出现。首先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带有普遍性的案件时有出现, 如有关物权中的空间权、阳光权等纠纷,关系到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其次是法律有规定,但原先比较冷僻的案件。比如新《公司法》颁布后关于股东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侵权等纠纷,数量比较少,发展很难预测。
3、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
专业性强的案件在当今法院审判过程中频频露脸。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股东权益纠纷。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
4、群体性纠纷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往来的日趋频繁,企业、事业的扩大,单一民事行为涉及的对象大为增加。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环境污染等涉及群体利益的领域,群体性纠纷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当前人们的维权意识长足提高,通讯、媒体工具便捷,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同类型纠纷的民事主体容易形成一种同盟关系,采取多种方式甚至不合法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一些当事人动辄以自杀、他杀等威胁法官,当事人扬言上访、闹事和到法院寻死觅活的事件屡见不鲜。虽然群体性纠纷的绝对数量不大,但案件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积怨很深,往往伴随着上访的发生,往往审理一案牵动一片,容易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案件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
三、 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审判程序方面
证据规则的适用尴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于2002年4月1日执行。它总结了目前现有各级各地法院证据规则的经验,确保法官合理分配证明风险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举证时限、庭前交换证据、自认等规则,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也为制定民事证据法提供了有益的资料与经验。不可否认,证据规则无论是从体例还是从内容上具有许多称道之处,解决了一些悬而未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然而它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证据规则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如证明负担分配扩大化,与实体法的规定不一致,与司法认知法则、自认法则、推定法则、举证妨碍法则的规定有矛盾等。其次,证据规则的适用存在很多困难。其规范性、超前性与当下法治程度不高、人民对“正义”的认识有很大的距离。法官适用证据规则所做出的证据失权的判断以及受证据失权影响的案件的裁决在实践中阻挠很大,也由此造成了一部分的信访。再次,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对证据规则进行各种形式的变通适用,这样却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证据规则。而证据规则推行以来,受到大多数法官的欢迎,对社会和民众也起到较有效的法治教育,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依照规则提供证据的必要性。而在这种情况下,如单纯重视法院审判对社会现实的让步,法律规则对市井百姓的妥协,容易使很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秩序、观念重新回到过去只讲客观真实而漠视法律真实的窠臼中去。
(二) 法官队伍方面
1、 案多人少的困难持续存在
就我院而言从事民商事审判第一线的法官有13名,但近几年每年要审判的案件都在近1000件, 且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多,案件涉及的证据多、专业性强、知识新。很多法官为了完成工作只好克服困难,放弃休息时间,经常加班加点。
2、 审判人员的知识水平、办案能力有待不断提高
当前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大部分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足以应付基本的民商事案件。但是,首先当前案件中旧案中的新情况,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仅仅依靠法律规范的寻找、适用无法解决实际问题。而突破现有法律进行类推解释、扩张适用等类似于“造法”性的行为,一方面要求法官具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官具有对审判风险的洞察力和处理能力。其次,群体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处理比较棘手。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大量录取、提拔来自法律专业的优秀毕业生。但面临现实社会的纷繁复杂和一般民众的处事态度,需要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调停和利益的平衡。
(三) 执法环境方面
1、 当事人滥用诉权
近些年来,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呈直线上升状态,仿佛在较短的时间内,国人就完成了从“厌讼”到“好讼”的角色转变。司法是一种用于维护正义的有限的公共资源。人们在将纠纷诉诸法院的时候应当相当地审慎。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一时意气而将很容易解决的案件递交司法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下列两种情况比较常见:一是涉及被告在外地的纠纷案件,被告方大多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不论管辖权是否有争议。一方面,被告方存有顾及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就是拖延诉讼时间,阻碍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二是诉讼中作为债务人一方拒绝调解,哪怕债权人再三让步,仍然一味“砍价”。待法院作出判决后,发现对其不利,即使上诉也有可能得不到便宜,便缠着审判人员再做调解工作。除了普通的滥用诉权,一些当事人会提起恶意诉讼,或通过诉讼这种合法程序达到拖延时间、摆脱责任甚至进行侵权等非法目的,或标新立异,或无中生有、故意炒作。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误导司法改革,影响审判效果,异化诉讼功能,激化社会矛盾。
2、审判工作受到干扰
独立审判遇到的种种干扰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当下的审判工作,除了受行政机关影响而无法独立、受媒体冲击而造成“媒体审判”以及见缝插针的人情、关系干涉外,在追求社会和谐、定纷止争的过程中也受到了一些采取极端措施的民众的干扰。当下群体性案件利用人多的声势冲击审判机关、吸引媒体造势、动辄向政府部门施压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情况不在少数;个人涉诉信访案件屡见不鲜,声称要采取“自杀”、“同归于尽”等极端措施者也偶有发生。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承办法官甚至法院领导都不得不花大力气进行劝说、协调,并在事实上进行了法律外的妥协。这些都给法院独立审判,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裁决产生了很大干扰。尤其是这种非正常现象若常被利用并以不义者得利而告终,会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法院的独立审判就更加前途漫漫。
四、对策及建议
要解决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解决实际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审判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外在干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规则的设置、更改或变通改善现有的状况,推动审判事业的顺利进行和法治事业的良性发展,具体而言:
(一)合理配置法官资源。新管辖标准实施后,再加上诉讼费用的降低,大量案件涌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为缓解基层法院的审理压力,可对法官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一是基层法院抽调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充实到民商事审判庭,以缓解民商事审判庭人少案多的矛盾;二是每年从中院轮流抽调出一部分审判人员到基层法院锻炼,一方面帮助基层法院消化与日俱增的案件,另一方面又可以带去先进的审判理念,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上诉和发改率,也间接减轻了中院二审案件的负担。三是建议给基层法院适当增加编制,从优秀律师、大学教师等法律工作者中公开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二)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之外,对其他金额较大但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简易程序的审理适用范围。
(三)加大调解力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的终极目的是解决纠纷,宁诉息讼。但单纯的判决未必能够“胜败皆服”,甚至可能引发更多的矛盾,当事人的纠纷未解决,怨气未平,却又平添了对法官能力、品质以及法院权威的不信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民众心中“包青天”的现实寄托,我们的法官往往不能像西方的同行一样超然中立、缄口不言,而往往需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穿针引线,进行苦口婆心地进行调解。 调解这种解决实际纠纷最有效的“东方经验”,应当突破法院和法官的界限,围绕纠纷的解决实现民间力量、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的整合,发挥各种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功效。由此法院在重视案件调解率,加大法官调解力度的基础上,也要提高法官组织调解的能力,在“骨头”案件的调解中尽可能联系民间、行政的力量参与。与此同时,要培育和发展民间基层调解机构和行政调解机构,将矛盾解决于萌芽阶段,阻却于法院门外。
(四)加强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建设。为使基层法官能尽快适应案多人少所带来的挑战,应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案多人少带来的最大的挑战是队伍建设,其难度和风险在加大和积累,必须站在更高的起点和层面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使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案;同时,加强对惩罚制约机制的构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提升业务技能。重视对审判经验、方法的研究和积累,提升司法应对能力。选派部分法官到沿海先进地区的基层法院学习取经,使其尽快掌握大标的、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技能,开展实务研讨、案例分析会,积极提高司法水平。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多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多与社会各界沟通,增强案件处理的准确性,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陈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