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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证费用收费标准(四)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45 证明招标、投标

(1)、标的额为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收取比例为10%(2万元收取公证费200元);

(2)、标的额为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以2万元为标的基础,以200元为收费基础,标的额每增加1万元,收费增收80元(5万元收取公证费440元);

(3)、标的额为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以5万元为标的基础,以440元为收费基础,标的额每增加l万元,收费增收60元(l0万元收取公证费740元);

(4)、标的额为l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以10万元为标的基础,以740元为收费基础,标的额每增加1万元,收费增收50元(50万元收取公证费3240元);

(5)、标的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以50万元为标的基础,以3240元为收费基础,标的额每增加1万元,收费增收40元(l00万元收取公证费5240元);

(6)、标的额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以100万元为标的基础,以5240元收费基础,标的额每增加1万元,收费增收30元(150万元收取公证费6740元、200万元收取公证费8240元)。

46 公证送达 500元/次

47 公证事项调查费由当事人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另行支付

备 注:

(1)、本收费标准是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陕价费调发(2000)25号文件及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司法局市价费发(2000)61号文件制定;

(2)、当事人要求加急办理的,每件收取20元加班费;

(3)、需要外出查证的,其调查费由当事人支付;

(4)、对个别需减免公证费的,由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办证人员不得擅自减免;

(5)、本收费标准自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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