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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1-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现状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该《办法》公布之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纳税申报制度主要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税管理法》中。但是该《办法》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纳税彻底走上规范化轨道,这仅仅是我国税收改革规划的前奏,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

据报道,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已为2000多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了纳税档案,估计其中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专家估计,如果以该数字为基准,最后实际申报人数可能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5左右。也就是说,将有480万~560万的纳税人不去申报。按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480万~560万纳税人不申报,毕竟不是少数,这么多人如何处罚?会不会出现法不责众?而如果税务机关对他们不了了之,或者根本就没有掌握那么多纳税人的信息,则会出现负面影响:一是首先展现在公众面前的是一个不诚实的形象;二是让那些已经自行申报过的纳税人会觉得不公,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对于下一年的征收工作不利。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纳税申报面临的严峻形势,本文拟就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不足及其个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进行论述。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不足

(一)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高,纳税人自行申报不够积极。纳税申报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不以申报人须有纳税义务作为前提。但是,纳税申报制度的推行并非纸上谈兵,它需要强有力的外部条件予以辅佐,否则,就会成为庇护偷税漏税者的天堂。最为重要的条件是,纳税人必须具有高度的纳税意识,愿意积极主动地缴纳税款。如果没有“纳税光荣,不纳税可耻”的道德约束,完全依赖税务稽查及各种事后惩戒力量,纳税申报就可能偏离其初衷。在我国,“纳税光荣”还仅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是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封建社会中,农民缴纳捐税是满足地主阶级的统治需要。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历史原因,只知服从官管,不知遵守法律是法制意识薄弱的表现。

(二)对税收泉源控制的不理想,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许多拿高隐性收入的人群未被规定征税,公民个人的收入不公开、不透明,造成征收执行不善。“年收入超过12万的规定”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意义,但对于灰色收入、隐性收入问题还是不能完全解决,一部分人存在隐性收入但可能却不是年收入超过12万的公民。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是公平和效率的兼顾,防止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创建和谐的社会,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但税收泉源控制的不理想,许多高收入的社会成员逃避负税,不利于公平与和谐的兼顾。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征收税收的效果和税收制度的调节作用发挥受到影响。中国当前经济迅速转轨、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趋势。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津贴、补助、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应该纳税的继承所得,住房补贴、公费医疗等事项没有征税的相应规定,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狭窄。即使被纳入申报范围,由于各种原因也难以实现申报。例如按照个税申报的规定,股票收益被列在个税申报范围之内,但因为现在中国股市交易规则和统计还不太规范,如果要想在证券投资上查收益额,必须牵扯到许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因此“炒股收益查起来很困难”。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纳税申报的几点建议

(一)保证纳税人充分行使知情权,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政府机关要保证充分的政务公开,让纳税人真正理解税收的实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彻底自愿主动地缴纳税收。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定时组织纳税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从公民自身出发,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二)国家制定申报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经济现状的一大特色,尤其体现为东西差异、城乡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时,应该考虑到这两种差异。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年所得12万够得上高收入的标准。但是在这些地方,年所得可以达到12万元的人是少数。大多数的年所得达12万元以上的个人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这些地区的生活成本远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年所得12万元,在这些地区还算不上高收入,而仅仅达到小康水平。这使得《办法》的政策指向在某种意义上落空了。

(三)调整完善我国的税收行政处罚制度。由于税务机关重补而轻罚,缺乏有力的社会评价、社会价值体系,偷税者不会受到大众的鄙视,其行为也不会因为偷税受到限制,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补交以后也还是有利可图的,逃税可耻的理念还没有国民化。因此,在我国税收改革的现阶段,一定要从严治税,在制定相关税收法规时也要强化它的执行制度,从体制上驱除部分纳税人即使偷税漏税而不受罚或轻罚的侥幸心理。

(四)扩大税基,规范纳税人的隐性收入。在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中,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管理,依托其工资管理中存储的工资信息、个人身份证号码、保险及相关的银行账号、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个人基础信息, 编制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 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 并要求扣缴单位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税务机关知悉纳税人各项所得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各种隐性收入),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纳税人应该会更加积极地进行纳税申报。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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