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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简易程序是否需要发布开庭公告的探析?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方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其中第一百二十二条【开庭通知与公告】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简易程序是否需要进行开庭公告并未做具体的说明。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采取合议制的审判方式,即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因此无须用合议制,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保证审判质量。不过一人独任审判,是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不是陪审员独任审判也不是书记员独任审判。

下面我们再从文理方面来探询一下开庭公告中“公告”的含义,在词典中有两种详细解释1. 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发布的通告。如《毛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的公告》。2. 公开宣告;宣布。 邹韬奋 《事业管理与职业修养•关于领导机构的几个要点》:“我如有事被处分,我只静候公告,决不愿缠夹不清地向着参加领导机构的同事探听谁人在会议时说我好话,或谁人当时说我坏话。”

通过文理解释对我们公告的文意进行了解即为公开宣告、宣布。开庭公告的意义是人民法院向人民群众发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开。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方式不受第一百二十二条限制的本意即为:不受必须要在开庭三天前进行公告的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的运用可以在找到双方当事人随时开庭并且发布公告接受监督。

民事诉讼法中审判公开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是制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在大多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有些法院的法官认为简易程序都无须进行开庭公告,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我们不进行开庭公告的刊登人民群众和社会就不可能对法院进行有效的监督。“一个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只要是有一个想要了解法院审理的案件我们也要对其的权利进行尊重和保护。法谚有云:“有权利就必然要有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有新的规定出台: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最高法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也明确指出: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我们法院要如何去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呢?最基本要做的就是首先要让他们知道案件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开庭,这样开庭公告是必不可少的!在最高法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还把司法公开的实现程度当作衡量司法民主水平、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对在诉讼过程中违反审判公开原则或者在法院其他工作中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将进一步研究制定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考评标准,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工作考评体系。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法院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想知道法院在做些什么,我们就应当公开什么,除非这种要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三个至上”中的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对人民法院的宗旨性要求,必须牢固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也是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的体现。如何为人民司法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审判公开,公开必须暴露在阳光下。法院开庭发布开庭公告是原则,也可以说是法院的一种义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公开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制作并发布开庭公告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活动中简易程序需要发布开庭公告。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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