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改革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制作的裁判文书。如何制作好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是当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两大法系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比较
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我们可以从各国民事简易案件的判决方式这一角度来考察。各国民事简易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作书面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较普通程序案件的判决书要简化的多。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七章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中规定了简易案件判决书记载事项,该法第280条规定:“在判决书上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的目的及原因的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由的要点即可。另一种是以法庭笔录代替判决书,不需制作判决书。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判决制度中,当被告不同原告争执,也不提出防御等情况的,法院以法庭笔录代替判决书,用简单方式宣布判决。日本借鉴了这一方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在下面所列的情况下,承认原告的请求时,不拘泥于本法第252条的规定,宣布判决可以不基于判决书的原本:(一)在口头辩论中,被告不争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也不提出任何防御方法;(二)被告尽管受到公告送达的传唤,却在口头辩论的期日没有出庭(被告所提出的准备书状,视为其在口头辩论中陈述的情况除外)。”该条第2款规定:“根据本条前款规定宣布判决时,法院以宣布判决的口头辩论期日的笔录代替判决书,应当使法院书记官在口头辩论期日的笔录上记载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主文、请求以及理由的要点。” 可见,这种民事简易案件的判决是以法庭笔录上记载判决的有关内容,而不另行制作判决书。
二当前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事裁判文书主要有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两大类。实践中,法官在制作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时,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书制作不统一
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中,未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加以区分,没有专门对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提出具体的要求。不明确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与民事普通程序裁判文书制作在哪些方面的区别,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在制作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时无样式可循,存在不太统一规范的现象。
(二)文书制作过于复杂
在改革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误区,即无论案件繁简难易,裁判文书制作一律充分叙事说理,裁判文书趋向复杂、繁琐,我们曾见过有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叙事、说理过于复杂,以至于篇幅较长,有的打印纸有七八页,在4000字左右,有的甚至长达10余页,有5000余字。不难看出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是煞费了一番功夫。然而反过来想,如果每份裁判文书都要写的这么复杂,则势必造成审判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诉讼纠纷解决的不及时。
(三)文书制作简易化
与裁判文书制作过于复杂化相反,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实现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目的,在制作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时走向了另一极端,即彻底简化裁判文书,将裁判文书中一些不该简化的部位进行简化或省略,致使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遗漏案件的一些重要事实情节,事实部分表述不完整,使裁判文书的事实基础不牢。二是不写法院认定的证据。有的法官在制作简易程序判决书时,不写法院认定的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的支撑,影响了法院认定事实的公信力。三是不写判决理由。有人认为,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争议不大、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判决理由也较简单,对这类案件不写判决理由,可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况且国外也有以法庭笔录代替判决书的做法,因此,可在事实部分写完后,直接援引法条作出判决。
(四)裁判文书不能当庭制作送达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特点就是要体现快速、高效。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亦能体现快速,最好能够当庭制作送达。一般而言,判决书较调解书的制作相对复杂。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说判决书当庭制作送达尚有困难、情有可原的话,调解书不能当庭制作送达,似乎不应该。然而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审判人员不能当庭制作调解书送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审判人员对调解书制作的形成与内容,尚朱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样式可供遵循;不习惯于当庭制作送达;未能很好运用计算机技术,等等。这样造成的不良后果往往是:调解达成协议后,审判人员制作调解书送达时有的当事人易反悔,审判人员遇此种情形不得不再行判决,造成诉累;有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甚至在调解书未制作好的情况下,事先让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笔录上签名,违反了送达程序。
三、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总的指导原则
笔者认为,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价值目标取向亦应树立多元化的观念,呈多元化的定位。具体而言:
第一,确保公正。公正是诉讼制度、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价值目标,也是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改革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一般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体现在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上,程序公正要求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如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被告答辩的内容,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适用的法律根据等内容不得遗漏,必须体现公正;实体公正就是要求判决结果必须体现公正,调解的主文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保证正确无误。
第二,提高效率,科学经济。提高效率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效率,防止诉讼拖延。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改革亦应顺应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目标取向,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通过简化民事简易裁判文书制作的形式与内容,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因为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如果以最少的成本投人能够获得最大的产出,那么这一过程就是有效益的。科学经济要求我们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使投人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提高诉讼的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投人获得最大的产出,达到诉讼效益最大化。裁判文书的制作亦应配置相应合理的资源。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配置的资源要多一些,而简单案件中裁判文书制作配置的资源相对要少一些。如果不分繁简难易,对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配置较多的资源,则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
第三,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不仅要在制作形式上加以格式化,且制作内容上加以格式化。即事先将裁判文书的主要内容格式化,打印留存在电脑里,一旦需要当场制作,可以随时填人相应内容,从而提高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效率,以实现裁判文书的当场制作及送达。目前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种是表格式,即将裁判文书格式与内容分类制作成统一的表格,然后填进相应的内容即可;另一种是填充式,即将裁判文书的格式与内容按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分类制作成统一的文章格式,只需填进相应的内容即可。笔者认为后一种方法较妥,理由是裁判文书是以文章的形式来表现,表格式在形式上不符合裁判文书文章体的要求,故宜采用文章体例的填充式。
(二)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适用案件范围
与国外多元化的民事简易程序相比,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较为原则、单一。从立法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至第146条规定了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划分民事简易程序的标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而不像国外那样将民事简易程序按争议标的金额大小来划分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笔者认为,可以将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适用的案件范围划分为绝对简单与相对简单两大类。所谓绝对简单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没有争议的最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谓相对简单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再作细分,可以将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适用的案件范围划分为以下四类: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且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2.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属实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部分有异议的案件;4.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部分有争议的案件。前两类属绝对简单的案件,后两类属相对简单的案件。我们可以对这些案件在遵循固定样式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包括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简写。对于不同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简化制作方法,配合相当的写作资源,即遵循“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的原则,对于绝对简单的案件,应当采取绝对简单的制作方法;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应当采取相对简单的制作方法。一般而言,对于绝对简单的案件,简化的内容较相对简单的案件要多。这就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刀切。
(三)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首先,事实部分要叙清道明。笔者认为,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中事实部分的制作,可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住要点,叙述完整,详略得当。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要体现民事简易程序快速从简的特点与要求,就必须在事实部分简化,抓住要点,叙清道明,但又不能遗漏一些关键重要的内容,注意详略得当。二是叙述方法一般以时序法为主,突出双方的争议焦点。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故叙述方法以时序法为宜。三是法院认定的证据要简单列举。目前,有的法院在制作法院认定事实的部分,不列举认定的证据,这不符合基本的样式要求,应当改正。具体可采取格式化写法:“以上事实,有证人X X的证言笔录等为证。”
其次,理由部分要择要说透。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也是最难撰写的部分。笔者认为,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制作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三方面:一是要择其精要,说理恰到好处。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的理由不宜过多,要抓住要点说理,掌握好分寸。二是主要采取三段论的逻辑推演方法说理。从制定法的大前提出发,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填密的说理。三是要以法理分析为主,适当采用情理分析,达到情、理、法融为一体的说理效果。再次,语言文风要简洁朴实。裁判文书的语言文风应当体现准确规范、简明朴实、逻辑严密、详略得当、结构严谨等特点。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理应符合这些要求,作为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其最突出的语言文风还在于简洁朴实,一般使用短句,力戒繁琐冗长的句子。
(四)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
1、民事简易程序民事一审判决书的制作格式
目前审判实践中,民事一审判决书的制作格式依次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构成,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格式依次由首部、事实、主文、尾部四部分构成。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亦按此格式制作。实践中对于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格式基本无甚争议,但是对民事一审判决书的制作格式,许多人提出了质疑,主要是针对事实部分的撰写,认为“原告诉称”中有对事实的叙述,“被告辩称”中也有对事实的答辩,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又有对事实的叙述,如果对案件事实部分存有争议的,还要对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论证,对案件事实部分重复多次撰写,显得累赘多余。这种格式要求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简写,对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详写,即所谓的“先简后详”写法。其优点在于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详略得当,缺点是重复叙述,略显累赘。对此,有人提出了另一种制作格式,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详写,对法院认定事实部分简写,即所谓的“先详后简”写法。其优点在于避免重复叙述,语言简练,提高效率,缺点在于详略似显不当,如果从判决书中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我们不能直接从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看出,而必须结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三部分才能看明白。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先详后简”的写法在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中使用倒是未尝不可,因其制作简练,避免重复,符合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特点。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