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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文书改革作为法院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公正与效率作为基本价值与追求目标。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既应当体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应当兼顾现代社会节奏,体现出法院依法办事的效率。如此,裁判文书制作在篇幅、结构、行文方式上就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既应适当借鉴域外的经验,不断提高我们的制作水平,又要避免“拿来主义”,要兼顾国情、循序渐进。

    基于此,笔者对目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谈几点想法:

    第一,裁判文书的制作应讲求效率,采取“繁简分流”。目前在法律文书制作的探索中,许多人不顾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程序的繁简,一味追求裁判文书的长篇大论。笔者认为,首先应做到简案简写,提高司法效率。针对简单案件的特点,制作相适应的裁判文书,体现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对程序的表述力求精要,抓住主要环节,不必纠缠于细枝末节、面面俱到;对事实中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直接陈述,对争议的部分罗列证据、侧重描述;说理部分简明扼要地引用条文、进行推理即可。其次,繁案精写,确保司法公正。在疑难、复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上,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认证,增强说理的针对性、逻辑性、法理性,以证据来推事实,加强对案件事实的认证。要克服事实与证据相脱节的现象,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推定出所认证的事实,充分展示认证的逻辑过程,透彻论证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说理时要根据争议焦点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规范,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然后将已确认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要件进行对比分析,根据两者的对应性,判断事实的法律性质,明确是非过错和责任分担,最后,对当事人相应的诉辩主张、理由作出回应和评价,增强说理的针对性。

    第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部分应改进。很多审判员在诉讼中不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多数当事人也没有提交身份证件的意识,因此判决书中认定的当事人自然情况与实际有差异,甚至有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按判决认定的主体查无此人,影响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权威。改进的意见是:自然人自然情况之后附加身份证号码,公民代理人的自然情况详写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律师代理人应注明执业证编号,代理人写明代理权限,法人名称后必须注明住所地、营业执照编号和登记机关。

    第三,详写“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原告起诉时间和法院立案时间、送达地址确认情况、法院送达情况、诉前或诉讼保全情况及保全的财产、证据交换时间、举证期限的限定、法院公开开庭的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诉讼代理人的变更情况、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和理由、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现场勘验过程等,甚至应当写明合议时间、向审委会汇报的时间,二审案件可以写明一审判决送达的时间、上诉的时间、移送卷宗的时间、二审立案时间等。这些内容,往往是很多人想了解到的。

胡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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