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魏都法院分析老年人起诉离婚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区法院统计数据,该院2008年审理老年人(60岁以上)离婚案件为25件,2009年为32件,较之2008年上升28%,2010年为43案件,较之2009年上升34%,呈逐年增加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因再婚老年人子女的原因而离婚。老年人离婚案件中再婚者居多,而再婚的婚姻基础不是很牢固,不少再婚双方都分别有自己的子女,随着步入高龄,双方子女围绕照顾老人和将来遗产继承等问题会产生较大的矛盾,有的子女就会唆使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与继母或继父离婚。此类案件约占老年人离婚案件的45%。
二是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一些夫妻感情不是很牢固,经常吵吵闹闹,只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才勉强在一起生活,随着子女都成家立业,老年人为了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而选择离婚。此类案件约占老年人离婚案件的21%。
方发生外遇而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老年人的文化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一些老年人积极参与其中,与异性增加的机会大大增加,少数老年人因此发生外遇,此时有外遇的一方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往往会提出离婚。此类案件约占老年人离婚案件的20%。
四是因生活习惯不同而离婚。有些再婚的老年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给婚姻生活带来很大烦恼。而这些生活习惯都是在再婚前几十年形成的,很难改变,一旦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习惯难以容忍,便提出离婚。此类案件约占老年人离婚案件的14%。
老年人离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好,影响一可能是几个家庭的和谐稳定。为此,区法院建议:
一、审理老年人案件时,要多做调解工作。从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审理案件,尽量不判决离婚。同时不要急于求成,要耐心细致,查明当事人离婚的真正原因,从而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妥当的解决问题。
二、对因老年人各自子女之间产生矛盾而引起的离婚,要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让他们从老人的晚年幸福出发,相互谅解,共同为老人营造宽松的生活环境,同时劝解老人不要因为子女而伤害了双方的感情,从而化解矛盾。如果确实调解不成,也要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因子女原因而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的,不宜判决离婚。
三、对因感情不和引起的离婚,要找准具体原因,然后劝解双方相互容忍,相互谅解,珍惜几十年的夫妻感情,促使双方和好。但对那些分居多年、婚姻名存实亡的案件,也可判决离婚。
四、对因发生外遇而离婚的案件,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对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离婚的,查证属实且当事人态度坚决的,应当判决离婚。对过错方起诉无过错方离婚的,如果无过错方坚决不同意,则应指出过错方的行为的危害性,劝解其放弃离婚的想法,与对方和好。劝解不成的,则应判决不准离婚。
五、对因生活习惯不同而离婚的案件,要从婚姻幸福、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规劝有着不良生活习惯的一方积极改正,同时劝解另一方要给予对方宽容之心,要从长远角度考虑,不要因小失大,从而使双方相互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许昌魏都区法院 和忠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