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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人离婚问题初探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老年人再婚率不断提高,而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比率近年来也呈上升趋势,且幅度较大。为了进一步掌握这类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笔者对丰台法院两年来已经处理审结的此类离婚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老年人再婚后离婚案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案件。此类案件呈现年龄差距较大,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2008年至2009年,丰台法院审结这类案件达578起,其中2008年审结190件,2009年审结388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调解、判决离婚的364件,占结案总数的63%;调解、判决不离婚的58件,占结案总数的19%。再婚老年人为何与新伴侣分手,重返孤独境地?这是老年人婚姻中一个颇受关注的问题。

一、再婚老人离婚原因分析

诱发再婚老年人离婚的因素有很多,笔者将其归结为以下几类:

(一)老人自身的原因

1、感情基础不牢

大多数老人再婚前与对方认识时间短,在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觉得对方还顺眼,仓促成婚。对对方的习惯、性格、观念、人品缺少深入了解。如果生活习惯和教育背景以及个人修养差异比较大的话,双方重新磨合较难,婚后易出现矛盾。

2、再婚目的性强

有些老人因为自己身体不好,儿女又不在自己身边,想找一个老伴照顾自己饮食起居,把老伴当成“保姆”。有的老年人经济条件差,儿女无能力赡养,想找一个有钱的老伴有所依靠,有些老年人再婚是为了急于解决住房或者为了解决子女的户口等等,老年人在这些过于“实用化”的再婚中发现自己的目的达不到时,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分手。

3、爱与前任做比较

绝大多数再婚老人与原配偶生活多年,建立了深厚感情,再婚后在情绪失落或与现在的配偶发生矛盾时,不由自主拿对方和原配偶作比较。如果再婚配偶生活习惯和教育背景以及个人修养与原配偶差异比较大的话,时间一长,矛盾就会越来越多。再加上没有血亲关系,彼此的容忍就会不够,婚姻维持起来就很困难。

4、再婚配偶对对方缺乏忠诚性

有些老人再婚后只想维护自己的利益,经济上斤斤计较,各打小算盘,私存小金库留退路,缺乏同甘共苦的思想,导致感情破裂,分道扬镳。

(二)子女干预导致离婚

很多处于弱势的老年人基于与儿女的关系、生活照料等问题的考虑,往往违心地结束再婚生活。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5%。子女反对自己的父母再婚,有多种心态:

1、再婚老人不能与继子女融洽相处

再婚老人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子女,重组家庭改变了原有的家庭结构,不论是老两口单独生活还是和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必然产生新的矛盾。有的再婚老人虽与一方子女共同生活,但被视为外人,不堪冷遇或虐待,不得已以离异而告终结。也有一些子女私心作怪,有的认为老人再婚“丢人现眼”,干预阻挠,促使老人的婚姻逐步走向离婚;有的不愿与继父或继母相处,更不愿意将来伺候继父继母。

2、子女觊觎财产

老人再婚的主要障碍似乎是来自子女的态度,而子女的反对绝大部分来源于对财产的担心。有的怕遗产落入他人之手,担心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得不到。特别是由于近几年来房屋价值扶摇直上,致使家庭资产猛然增值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于是有再婚老人子女为保“巨额家财”不外流,便“撺掇”老人离婚。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赢取利益’,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这些老人一开始本意想离婚的很少,但是随着案件进展到一定程度,已撕破脸皮,在双方子女的争执互骂下,老人的心理逐渐产生了敌对情绪,一般会站在自己子女的战线上,从而最终与老伴分手决裂。而离婚后,有自己房产的老人很少独占一套房屋,大多数是和子女一起住。

二、减少再婚老年人离婚纠纷的对策

并非只有年轻人的花前月下、两情相悦才是美丽的,“黄昏恋”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啻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 进入人生夕阳的老年人,同样需要情感的慰藉、爱情的滋养。但如何使再婚老年人享受幸福生活,依然需要社会、家庭和双方子女的共同关注和理解。

(一)老年人自己作主,把握幸福

1、打牢爱情基础,杜绝“闪婚”

老年人再婚前要加强了解:相互了解对方脾气、性格、爱好、文化素养、经济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对老年人再婚的态度,做到心中有数。双方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上对以上各项达成共识和理解,匆忙行事、勉强结合,日后一旦水火不容,会给自己增添许多烦恼,使自己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幸福的家庭是以选择理想的伴侣为前提的,与其婚后咀嚼不幸的苦果,不如择偶时慎重,这样晚年才幸福;

2、做到“婚后矛盾,婚前处理”

再婚的老年人如果在再婚之前做好双方婚后生活、财产等方面的约定或协议,采取法律手段将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和双方子女对两位再婚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明确下来,进行财产见证或公证并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就可以对减少或避免财产归属的争议,减少子女对父母财产的担心,减少和杜绝以后的隐患和纷争。

3、克服“回归心理”,和过去说再见

实践表明,将现任妻子与原配比较会不利于再婚双方情感互融,容易伤害对方的自尊心。老年人再婚是新生活开始,彼此要用积极、乐观和向上的态度融入新家,正确对待不同的性格和习惯,注意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求大同、存小异,避免把现配偶与原配偶做过多的比较。这些都有益于再婚后共筑“爱巢”、使再婚如同初婚一样幸福。

4、互敬互让,把握幸福

俗话说“少年夫妻老来伴”。再婚老人也要学会容忍,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应当想办法去解决。老年人再婚后要使生活美满,首先要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双方应以诚相待,要多看对方优点长处,少找毛病缺点,慢慢磨合。婚姻毕竟不是交易,还是需要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幸福的生活终究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所以老人们要自己抓住这不多的时机,勇敢而明智地选择自己的幸福生活。

(二)子女理解支持,给父母一个幸福的晚年

子女和晚辈,应该满足老人们“重新组合”的心愿,使他们在经历人生风雨之后能得到精神慰藉和愉悦,有一个温馨、安宁、幸福的晚年。同时,子女们应该懂得再婚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应以种种借口横加阻拦。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老年人再婚,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就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三)法院审慎处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对于再婚只是为了搭伴或找生活依靠的老年人,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就准予离婚;对于双方已建立夫妻感情,特别是结婚时间较长的,要着重做和好工作,不轻易离婚;对于儿女们干预的情况,对老年人年龄偏大、生活上对儿女依赖大的情形,要着力做好儿女们的工作,参考儿女们的最终意见予以定案;对于生活即将或再次面临困境的老年人,在分割财产时,要予以照顾;对于劳动能力体弱多病者,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吴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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