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由于赡养人本身收入水平低,家庭负担重等原因,造成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不起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二) 因分家析产不均引发矛盾。笔者所在的地区,普遍存在农村老人习惯在子女成家后分家,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儿子所有,老年今后生活全部依赖子女供养的传统。这 样,使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财产全部分配出去,自己完全失去经济保障。得到财产的子女盲目的认为,分家析产是自己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由于自家 老人在分家析产时财产分配的不公,进而引发子女对老人不满,不履行赡养义务问题。
(三)赡养人法律意识及道德观念较弱。由于农村老人大多无固定收入又多患疾病等原因,造成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四) 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笔者对所在法院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发现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则较少出现赡养纠 纷。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五)由于子女长期在外务工,老年人生活无着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较以往增多,大量的人员外出务工,对家中老年人又不能做到妥善安置,失去生活来源的老人只有依靠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六)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对于城市老年人大多有退休工资或社会保障,农村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农村中老年人无生活来源保障,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子女,导致赡养案件多发。
二、跳出认识误区,明确法定义务
上文分析了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一些子女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不赡养老人出现了误区,构造了诸多借口,殊不知,赡养老人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下面就以本院的典型案例来予以说明。
误区之一:分家析产不公不赡养
法院判决: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属不同法律关系
有 些子女参加工作比较早,在其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产时,有些老人将这一部分 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从而产生纠纷。笔者在审理一起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决: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 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 务是与法律相悖的。有些子女认为老人偏心,爱某一个子女,将财产赠给该子女,该子女就要多尽义务,自己可以少尽或不尽义务,这是与法律相悖的。《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误区之二: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法院判决:非监护人的(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当 今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年轻一代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此,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孩子的饮食 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也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 女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笔者在审理一起此类赡养纠纷案件时,明确判 决: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不是(外)孙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 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三: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法律规定:继承权可以放弃,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现 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陈老太已年逾八旬,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陈老 太一直随大儿子甘大生活。而陈老太的二儿子甘二是个体经营者,月收入2000元以上,陈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甘二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 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笔者在审理此案时,明确判决: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 利,法律允许。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像本案中甘二的做法在现实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 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三、法院处理农村赡养问题时如何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针对农村赡养纠纷较为突出的现状,笔者认为法院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发挥作用,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农村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相对浅薄,几百年来“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也影响了老年人的维权意 识,很多老年人宁愿对子女的不孝忍气吞声,也不愿诉诸法律,而且老年人和子女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簿公堂,对老年人来说可能又会出现“精神赡养”问题。对此, 人民法院应积极与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通过标语、板报及入村访户等形式,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 作,加强赡养人的养老责任感。同时,法院在审理执行此类案件时,可注意选择赡养纠纷相对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当地就地开庭,由村委会协助组织群众旁 听,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加强教育,促使赡养人形成自觉赡养老人的的意识,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第 二,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和谐稳定。赡养纠纷问题毕竟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益于家庭和睦,基于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相互体谅理解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为老人解除后顾之忧。首先,应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对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 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其次,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再次,积极创新调解方式,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有利 因素,邀请与义务人关系密切的人员参与调解、发表意见,形成有力的舆论压力,使义务人自觉悔改,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
第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赡养、遗弃等关系农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调研。基层法院的派出 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应给予司法救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 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极个别态度顽固、经反复协调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法院应 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出发,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利用对其的惩处对周边其他人员起到 警示教育的作用。
另外,在完善和维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法院也应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保 障措施并不完善,在争议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上都离不开法律保障。2009年,笔者所在县成为全市唯一一个被确定为全省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 农保”)试点县。“新农保”的诞生对于因经济困难或没有劳动能力,以及子女无法赡养老人的家庭来说,不仅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家庭赡养老人的经济负 担,并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尽管如此,依然有部分家庭的子女不愿给老人办理“新农保”,更不愿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新农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进一步的完 善,仍然需要法律武器的保驾护航。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应通过与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运用法律手段遏制农村赡养案件多发的势头,从而营造农村良 好的法制环境。
古语有云:“孝有三:大尊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 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每个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也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一味的推卸责任不履行义务,必将受到法 律的严惩和社会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