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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刑事审判中立功者的保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很多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立功者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立功者,即司法实践中的“污点证人”。他们是犯罪活动的参与人,是犯罪分子的同伙,他们自身触犯了刑事法律,但因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而被司法机关利用其指认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或者为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提供线索。立功者对司法机关提供刑事追诉帮助,从而获得免受刑事追诉或得到从轻、减轻的优待,其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强和特别致命的特点。在很多集团犯罪中,立功者提供的线索使国家司法机关打击这些集团犯罪的时候收到显著的成效。比如美国,有效利用立功者提供的线索,成功地使毒品犯罪的定罪率提高到89%,黑社会犯罪的定罪率提高到91%。由于立功者提供的证据作用如此重要,其人身安全自然受到被检举揭发者的威胁。所以,保护好立功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很多地方对立功者保护的意识还很缺乏,很多媒体在报道公安机关破获黑恶势力的时候,也毫无保护立功者的观念。例如,山东电视台和重庆电视台在报道四川省某县侦破的一起涉黑恶势力时,对立功者的姓名、抓获地点和经过以及立功者提供的线索不加考虑地公开,山东电视台还未对多名站出来指控“黑老大”的受害人体貌特征作任何保护性的处理措施。针对这样的现状,下面笔者将主要就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对立功者采取的保护措施发表拙见。

一、对立功者案件单独立案,单独审理

目前,在很多集团案件中存在着立功者检举、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或者为抓捕同案犯提供了线索的情况,而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一般都将整个侦查案件作为一个案件公诉至法院。这样做虽然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但是这样的办案方式,被检举揭发的同案犯必然在庭审过程中和判决书上得知其被“出卖”的情况,不利于对立功者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对立功者的案件,公诉机关应当将对立功者的公诉单独作为一个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对立功者的犯罪情况单独审理;如果公诉机关将立功者和其同案犯一起起诉至法院,法律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将立功者的犯罪情况单独立案,单独审理的权力。这样,可以避免被检举揭发者知晓被检举揭发的情况,从而避免其报复立功者。

二、对立功者的案件一律实行不公开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公开与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十四岁至十六岁的未成人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对十六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对立功者的案件是否不公开审理,没有做出规定。有人认为,立功者的检举揭发行为,是其不愿意让其同案犯知晓的,应属于其个人隐私,所以立功者的刑事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将立功者的刑事案件列为属于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因此,笔者认为,对立功者的案件,人民法院除了单独立案、单独审理以外,还应当做到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普通公民以及与本案无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录像、采访,从而实现对立功者的保护,防止其立功行为被其他人得知而威胁其人身安全。

三、公开宣判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候,不应向社会透露立功者的具体立功情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在公开宣告判决的时候,到庭的不只是立功者以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还有其他前来旁听的群众,如果宣读查明事实中立功者的具体立功情节,就会违反立功者的意愿,让他的立功情况被其他人知晓而有可能遭到被检举揭发人的报复。因此,在宣告判决的时候,只说明其因为立功情节而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而不应当透露具体的立功情节。另外,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也不能透露立功者具体的立功情节,切实保障立功者的权益。

我们惩治犯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作为为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立功者,我们应当切实保障其权利,这样才能消除其后顾之忧,配合司法机关,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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