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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律师教你如何撤销婚姻
发布日期:2011-03-20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陈律师就将《婚姻法》第11条解读给大家,以便大家理解和及时维权。
该第11条的规定,第一层意思:只有申请人受胁迫在本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层意思: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机关是原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三层意思:该受胁迫婚姻表面上要是程序要是合法的,即是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第四层意思: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撤销的,要申请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一方获得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超过一年不申请,就不再有资格申请了。
下面再告诉大家如果要撤销婚姻,应该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最后和大家说说办理申请的程序:
  当事人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亲自到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声明书- →婚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批准-→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民政部门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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