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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视野下的中国法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们眼下的法学教材或是法学理念大多是呈现古代、近现代的西方法治模式,诸如各部门法的划分与编排,已经基本无法在其中找到我们几千年援用的制度,在现代发达的西方主义吞噬下,我们“自愿”地拜倒在西方法治的“石榴裙”下,究竟我们几千年从夏商周、秦汉一直到清末的法律制度是否真的离我们已经远去,西方的现代法治的外衣的确在今日之中国卖的很俏,而我们所实行的法治的内核恐怕还是那么熟悉,似乎是那一远去的中国先人传承或记载的原型。我们有理由去“抄袭”西方,毕竟我们评判的尺度是西方制造,所以要审慎的对象也应该符合西方,至少形式上。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而传承的却是精深的。在今日之西方又把他们的视野投入到他们肯认的伟大的中国时,譬如,各国掀起的“孔子学院”也许能证成西方在反省西方,在重新认识东方——中国,我们难道不可再审视西方,而重新认识自己的传统法治。

我们随时在解读“移植”,而在批判与移植中间,始终将钟摆摆向移植,可是移植带来的水土不服始终至少在当下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在几千年传统的历史里,我们所铸型的理念可否融入“年幼”的西方“想法”,或许应该值得深思。中国古代的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等,所有诸子百家在当今社会的潜意识里还在深深地传承着,所以我们有时难以解释自己所经历的许多所谓的“现象”,其实我们解释的方法本身就已经偏离了“现象”的范畴,固然找不到所要的令人信服的答案,于是在向往西方、诅咒自己,而其实答案就在我们身边,答案的掌握者是我们身边的每一位——“群之一”(即“君”与“羊”的关系),我们有时糊涂和迷惑的就是“君”派出的“牧羊犬”与“羊”之间的关系。认清了它的关系,就可以解释我们的现在与过去,而未来也未必一定是“羊”与“羊”的关系,或许只能在原有关系的基础上做稍微的调整。中国法治中的“羊”永远至少在很长的永远喜欢作“羊”,研究“羊”生存的环境以及怎样放好“羊”还有“牧羊犬”的职责权限等或许是较好的选择。
 
【作者简介】
周昌发,男,2008年至今,重庆大学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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