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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的四条主线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财经》杂志2010年第21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我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法治的主线有四条。

第一条法治主线是人治和法治。从改革开放一开始邓小平同志就特别注意这个问题。人治和法治的基本观念有两个:第一,我们不应该以人的变动来主导国家的命运。只有制度稳定,我们才可以保障党和国家的政策不因人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人治和法治最关键的区别。一个国家的命运不应该由一个人来决定,而是应该由制度来决定,这个制度就是法律。第二,是人治和法治观念的变化,就是党和政府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来活动。这句话的根本含义是制度和人的关系,制度应该在人之上,而不是在人之下。

现在从人治到法治,制度应当高于人,制度应该管着任何人。改革开放30年,这种观念应该是改变过来了,我们能够在30年内保持政局的稳定、政治的稳定,这个观念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二条法治主线是国家和社会。以前国家干预过多,经济完全由国家计划,甚至老百姓的生活、教育、婚姻、生育等一切都是国家来干预。改革开放一个很大的变化,是给社会以更多自治的地位。社会要讲自治,没有国家干预的时候社会也有自己的职能。比如社会有经济发展的职能、家庭婚姻的职能。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给企业松绑,给企业放权让利,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这个自主权是指,不是国家再来干预一切。其他方面也在给社会更大的自主权,包括教育、医疗等。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和社会是改革开放非常重要的基础,强调国家就是强调专政的力量,国家靠强制力;强调社会就是更多强调社会公平。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法律理念的转变:过去法律就是国家强制的工具,现在法律是社会公平的工具。到底是强调国家强制还是强调社会公平,这是一个法律理念上的巨大转变。

第三条法治主线是公权和私权。30年改革开放很重要的进步是私权的扩大,这个“私”包含三方面:私营企业、私人财产、私人权利。我们过去一切都是以国家为本;改革开放可以看到私人的作用很重要。私人的财富得不到增加、私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这个国家也不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私营企业、私人财产、私人权利的扩大和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红线。

《物权法》就确定私人财产的保护和国家财产的保护一样,这个理念形成并体现在法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国家如果连私人财产都保护不了,哪有什么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公民还有什么积极性?

我们还认识到私人财产保护是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而与此同时,公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中国社会几千年来一直是公权力绝对庞大,私权利绝对没有地位,私人财产也没有任何地位。所以说,从这点考虑法律,包括《物权法》、将来的《民法典》,权利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权利保护再说透了就是人权。私人权利包括民事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这就是人权,人权高于一切。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设立民告官制度;我们的《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权等都体现了这个机制。

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这个问题不能够视而不见,不能够避而不谈。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在任何社会都会有。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有制约、监督公权力的机制,这样一个社会才能够完善。过去公权力过分庞大,必须给予必要的限制。

第四条法治主线是从法制到法治。从刀“制”到水“治”,这是改革开放30年法治的一个重大飞跃。讲法律就必须要有制度保证,没有制度不能叫法律,法律就是制度。

但现在看来,光有制度不行,制度仍然是人可以随时改变的,况且制度也有好有坏,法律也有善法、恶法,这个大家都有认识。限制老百姓权利的可能是恶法。有的恶法并不涉及人,而是涉及经济。如果经济制度已经不能够促使经济发展,而是拖后了,这也是一个恶法。我们国家现在已经从过去所说的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了,但法律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法制和法治的不同点在哪里呢?法制是制度,法治是理念,制度和理念是不一样的。法治作为理念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人权,给予民众更多的自由,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我想,在这些理念的进一步提出上,我们除了经济制度的改革,还要有政治制度的改革,以及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简介】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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