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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占道行驶造成车祸人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简要案情〕:

2009年12月,何某(个体客运司机)驾驶大客车在柏油路面上行驶时,迎面驶来一辆载客中巴车,何某早就对此车和自己抢生意心中有气,就产生了“挤”一下此车的念头。于是何某开车占了中巴车的车道,中巴车司机王某躲避不及,二车在路中间相撞,造成中巴车司机及乘客三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何某作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交通法规占道“挤”车的行为,但其主观上自认为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完全可以及时将车打回自己的路面行驶。何某对三死一伤的结果既非希望也非放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理由,何某驾驶车辆占道“挤”车,针对的是中巴车司机及乘客,即危险方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主观上何某对危害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何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何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险方法,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三死一伤的危害后果。此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朱某的主观心理状态。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看,何某作为职业司机,明知占道行驶是违章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从本案的整个过程来看,何某应该预见到占道“挤”车可能造成中巴车司机及乘客伤亡的重大事故,但是何某为泄私愤,依然占道行车。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看,何某对中巴车司机及乘客的生命安全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何某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了发泄不满,仍然实施占道“挤”车的行为,采取了对司机、乘客的人身安全放任的态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何某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简介】
丁伏永,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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