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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开汽车造成车辆损坏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去年11月18日晚,黄甲、黄乙将车主贝某停放在县二化厂宿舍前的汽车偷开出去。当将车开到陈塘镇与藤县交界处时,因车的水箱无水被烧坏,二人即把车丢弃在该处。贝某发现车丢失后,经过寻找将车找回并花去修理费1600多元。 


本案在审理上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甲、黄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同意见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本案黄甲、黄乙偷开他人汽车造成车辆损坏,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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