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后现代反思
发布日期:2011-03-1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为报考志愿时的“热门”,就业时的“冷门”,法学专业究竟何去何从?对于法科学生来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对从事专门法律职业人员的最低资格要求。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文件都作了明文规定,凡是从事检、法、律师等行业人员(正职)都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就是说,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之后才能从事相关专门法律职业。作为学习法律而又不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这是何等的“尴尬”?从理论上讲,作为专门学习法律知识的法科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不存在困难。但是种种迹象表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非易事。在目前司法考试过程中存在这一“怪异现状”:法学自考生比法学本科生通过率高;法学本科生比法学硕士通过率高;法学硕士比法学博士通过率高。换句话说,理论水平的高低竟然与通过司法考试率成反比关系,这不得不令人为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倍感忧虑。
应该说,造成这一“怪异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说,偶然因素、命题特点、法学教育状况、复习备考方法等等。然而,就法学本科教学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大专院校法律系、政法院校在教学理念上存在矛盾分歧,也就是说,法学教育定位上模棱两可。在理论研究教学与法律实务教学两种模式之间无法抉择,这就导致了法学教学体系的冲突与杂糅:理论研究的开放性思维与法律实务严谨思维的冲突。两种教育理念导致了教育教学过程中没有主次、线路不明。应该讲,司法考试是一门关于法律实务应用的考试,倾向于法律具体规定及其应用的考试,而目前的大专院校法律系、政法院校,两种教育理念都不能适合于司法考试模式。理论研究的教学模式要求的是开放性、延伸性,包罗万象、发散性的法律思维,这与司法考试的明确性、确定性相违背。而法律实务教学在目前的高校实践中开展的也并不是尽如人意。要么是缺乏实务条件,要么是受教学计划所限,使得法律实务教学带有明显的“学究式”、“教条化”。其二,法学教育方法上存在严重缺漏。一是缺乏明确的指引。也就是说,作为法科学生应该学什么、用什么、朝哪个方向努力,并不是十分明确,使得学生很“迷茫”;二是缺乏矫正教学。比如说,法律学习惯性产生之后,若其学习方法上存在缺陷问题,如果不及时纠正,而是“任由自取”,难么就难以改变与形成科学学习方法与习惯,而这对学生的影响是极大的。目前的法学教育(以法学本科而言)带有明显的“灌输式”、“本本式”的倾向,只是将法学知识“强加”于学生身上,而不是运用启发式、引导式教学模式增强学生法学逻辑思维能力与自学应用能力。而更严重的缺陷在于(中国式教育之“劣根性”所在):缺乏、忽视法律学习方法教学,而是以一种“放羊式”、“任由自取”的方式教学,忽略了方法教学在学习中的重要性。这就造成了在要求时限、方法、技巧性的司法考试面前,考生们措手不及、溃不成军。
大学四年不是交钱来接受“普法教育”(未免成本太大),而是获得法律素养与能力。法学教育不是一味的灌输法学知识,制造不会思考与应用的“法呆”,而是授之以“渔”;不是一味的培养研究能力(其应该放在硕士阶段),也不是形式上的实务教学(其缺乏真正实践教学),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理念应在于法学基础知识和能力的建构与增强,而这一理念与司法考试的指导方针不谋而合。由此,法学教育理念应该着重从三个方面展开:法律哲学、法律科学、法律技术。法律哲学的重点在于培养法科学生思维体系、法律意识;法律科学的要义在于固化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整合法律制度模块,构建法律体系;法律技术着重于法律实务应用能力、法律逻辑思维、法律实务方法、法学学习方法等方面能力培养与增强。 总之,法学教育的宗旨在于教授学生法律学习与思考的能力与方法,不仅仅局限于“教条式”的法学知识。
【作者简介】
张庆庆,男,1986年生,山东烟台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