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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阈下的共和国法学教育
发布日期:2011-02-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成果,从而成为我们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 [1]以科学发展观的视野来审视共和国六十年的法学教育,我们不难发现,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发生历史性变化的背后,还潜在着诸多现实矛盾,亟待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以解决。

  一、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共和国法学教育60年的变化与发展

  共和国法学教育经过曲折发展,通过不断改革调整,逐渐发生如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与发展。

  (一)法学教育的组织指导机构不断健全

  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创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为建国初期培养法学师资的基地。改革开放以后,为规范和指导全国法学教育的发展,1997年1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1998年1月,在“全国法律硕士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2001年9月,又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在上述机构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课程体系逐步完成,14门课程的核心地位逐步确立,保证了全国法学教育的基本规格和质量。

  (二)法学教育成为大众化教育

  在学历层次上,我国法学教育形成了法学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在办学渠道上,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为主渠道,以党校等各种非学历教育为补充的多形式的办学方式。此外,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与办学层次日趋完善相伴的是,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实现了大众化。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是改革开放之初的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达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是改革开放之初的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是改革开放之初的260多倍;法学博士在校生人数达8500余人。 [2]

  (三)法学教材建设方面的成绩显著

  共和国法学教育逐渐摆脱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影响,由主要采用苏联法学教材转变为以国家组编教材为主体、不同风格教材互相配套的格局。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育基本要求》,完成了统一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教材。同时,还鼓励法学师资力量较强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编写水平高、特色鲜明的教材。根据这一精神,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多所高校,从教学实际和需要出发,组织本校的教师编写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材。

  (四)法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初步建立并发展

  为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学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其中,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提出了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指标体系和程序,认为对法学院的调控和管理主要坚持两方面的标准,大致可以从专业、教学、师资、科研、图书、外事、生源、毕业、经费和管理十个方面进行定量考核,并进行了初步的实践。这对抑制法学教育的过度过快增长,有效保障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产学研并重得到充分重视

  考量法律人才的素质高低,主要从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社会经验三个方面进行。这三方面要求的实现,仅仅依靠在课堂上的讲授、业余时间的研究,很难得到实现,它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既是法学专业实践性强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法学教育层次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成果不断深化的结果,同时也是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创新法学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时代要求。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在积极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还积极投入到科研工作中去,投入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项法治建设中去。丰硕的科研成果和丰富的实践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也为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创造了条件。

  二、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共和国法学教育的现存矛盾

  以科学发展观的视野来审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60年的变化和发展,不难发现,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着如下现实矛盾。

  (一)民主自由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矛盾

  完整的法学教育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学专业教育,二是法治精神教育。没有法学专业教育,法学教育就失却了存在的根本;没有法治精神教育,法学教育就失却了发展的灵魂。当前法学教育固然存在着“泛政治化”倾向, [3]但更重要的是法治精神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的脱节。当前的法学教育机构都极为重视法律条文的诠释和法学学理的探究,而对法治精神的培育却普遍重视不够。民主和自由作为法治精神的两大支点,几乎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盲区。“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4]法学教育的使命就在于提高人们对正义的认知能力,拓宽社会的正义之路,培养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搭建社会正义的阶梯。可以说,缺少民主自由教育的法学教育已经或正在失却它的灵魂。

  (二)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矛盾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的特定职业。这种职业具有复杂的“游戏规则”,它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非常高。正因如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同时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本世纪初我国实行的司法考试,其每年的低通过率决定了大部分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很难迈过法律职业的高门槛,无法从事理想中的法律职业。有调查统计显示,2007年法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列文科毕业生倒数第一。 [2]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矛盾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学教育理论与人才市场需求的矛盾

  法学教育重视法学基本概念的解析,重视法学理论体系的讲授,这样做固然重要,但另一不容忽视的情况是学生获得的知识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步伐,学生在课堂上和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很难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这是法学教育理论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的低层次矛盾。法学教育理论与人才市场需求脱节的高层次矛盾是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狭隘性。目前高校法学教育绝大多数只是根据传统的眼光培养在公检法或者其他法律服务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缺乏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更为宏观的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规划。可以说,法学教育理论与人才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是造成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

  (四)法学教育统一性与特色性的矛盾

  法学教育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14门法学核心课程成为各法学院必须开设的科目。尽管众多院校结合本校的实际编写了教材,但细读起来,不难发现它们有诸多相似之处:名称相同、体例相同、内容接近、观点相仿。与诸多相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教材的作者却不同。这已出现负面影响。笔者在台北政治大学研修期间谈到捐书问题时,该校中国大陆法制研究中心的两位教授就委婉建议,如果大陆友好院校捐献法学书籍的话,尽量不要把法学教材计算在内,他们唯一的理由就是大陆法学教材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在发展法学教育的特色性方面,各高校也大同小异,缺乏真正的特色。比如有的大学在设置法学本科生的课程时,提出了民商法方向。这是一种法学发展法相的选择,对于工科院校而言尤为重要。但从大学精神的角度深究下去,却发现问题就来了,是发展民法方向还是商法方向,本校的民商法课程设置与其他大学的民商法课程相比有何差异,成为必须进一步集中深入讨论的大问题。

  (五)法学教育人文特性与科学特性的矛盾

  法学教育既是人文教育也是科学教育。法律职业的对象最终是指对人的,因此法科学生必须具有人文素养,学会正确地对待人和事,这样才有可能在未来的法律职业中恰当地对待当事人。否则,法律正义性的实现就会面临着很大危机。法律职业必须面对的另一对象是证据。法律职业者如何对待证据、如何获得证据、如何判断证据、如何使用证据是一个科学过程,这就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有对待证据的科学态度,重视法科学生的科学素养就成为客观要求。法学教育人文特性与科学特性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二者的脱节。人文的精神需要文、史、哲,科学的精神需要数、理、化。与综合性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天然优势相比,以文科为主院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加强法科学生的科学素养是其必须考虑的问题,以理工科为主院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克服法科学生的人文环境不足是其必须逾越的问题。

  三、科学发展观视阈下共和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改革法学教育,需要科学地回答为什么改革、在什么背景下改革、为谁改革、靠谁改革、怎样改革等诸多问题。只有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和判断,才能为共和国法学教育设计出科学的改革路向。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共和国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

  作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主要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的指导地位,并非是说马克思主义是唯一的或者高于其它一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有其特殊性,应该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尽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法学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但它决不是唯一的方法。这里所讲的意思,只是强调要政治上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中的指导地位。

  (二)坚持将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共和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就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而言,无疑应是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是这个合格,不应仅仅是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合格,更为重要的是精神上合格。就是说,法治精神应该成为法学人才合格的首要标准,这是法学人才区别其他文科类人才、理工农医地质类人才的根本表现。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学人才,它最主要的历史使命应该是对法学人才法治精神的培育,并把它作为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在当代,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就是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法学教学内容,贯穿到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把党的最新法治理念理论贯彻到法学教育中去。

  (三)坚持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作为共和国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要贯穿法学教育的始终。在现行法学教育的框架下,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⑴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设置方面,重视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和联系性,重视学生的全球观念和法律价值意识的培养,重视比较法的教育和研究。

  ⑵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教师自身要注重加强学习和修养;改革教学手段,充分运用现代化技术,把学生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运用到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对实践的锻炼上。

  ⑶在教学方法的改进方面,教师把教学目标从注重知识的传授和灌输转移到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上来;坚持课堂为主要方法,把理论与实践初步结合起来;提倡走出课堂,参加实习,直接参加法律实践。

  ⑷在毕业设计环节,要提倡选择具有问题意识的选题,撰写有意义的学位论文。

  ⑸在制度建设方面,在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内,可以设立鼓励创新的制度。

  此外,恰当地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问题,针对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确定不同的培养重点,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问题。

  (四)坚持将发展学科特色作为共和国法学教育的迫切选择

  在全国634所法学院中,能够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学院毕竟属于少数。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学院而言,并不具有学科优势,相反,随着招生规模呈现出的萎缩趋势,它们中的相当一部分有被取消的潜在危险。这无疑是与创办和发展法学院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因此,在无力与全国主流法学院相抗衡的情况下,突出发展学科特色就成为唯一而迫切的选择。以刚刚起步的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为例,无论从法学师资还是从法学图书资料来看,都无法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法学法学院等老牌法学院相比,也无法与几乎同时起步的但拥有坚强财力后盾的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工科大学的法学院相提并论。但就粮油学科来讲,河南工业大学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如果依托粮油学科,找出粮油学科与法学学科的最佳结合点,发展粮油法学,将是河南工业大学法学教育的学科特色,在全国必定会独树一帜。

  (五)坚持将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并重作为共和国法学教育的必修内容

  促进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的融合,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在具体的应对措施上,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和法学课程体系,为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并重奠定基础;二是不断提升法学教师的素质,为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并重培养骨干;三是加强校园和谐文化建设,为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并重营造环境;四是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将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并重落到实处。以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为例,在坚持发展粮油法学的思路下,可以将法科学生的就业定位于粮油行业和相关行业,培养出一批擅长于粮油法学的师资,将具有人文特性与科学特色的法学课程融入到粮油法学教育中去,进而让具有复合型知识的法科学生参加粮油行业的法律实践,以培养其复合型技能。

  作者简介:穆中杰(1974- ),男,河南滑县人,河南工业大学副教授(校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史学和立法学。



【作者简介】
穆中杰(1974年— ),男,汉族,河南滑县人,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聘),华东政法大学法史学博士。


【注释】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
[2]专访社科院研究员:如何得出“法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J],法学院,2009(1):21
[3] 穆中杰.共和国法学教育的实证考察与对策研究[A].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共识·共生·共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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