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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改革必须相结合
发布日期:2010-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每年两会,有关司法与法治的话题总是备受关注,今年亦不例外。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向媒体透露,他带来了一份关于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提案,建议对司法考试实行两次考试制度。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法律知识为主,主要考察参加者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程度和深度。考试合格者,需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实习一年时间,鉴定合格者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主要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重点考察参加人对法律的应用能力和司法技能。

  于2002年确立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被誉为是我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中的标志性举措,它对提高司法职业门槛及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意义非凡。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司考本身存在的诸多缺憾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过于强调知识和记忆,弱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强于法律知识和能力的“通”,弱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职业分别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专”。在这种带有强烈格式化考试的筛选下,大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地方性知识的司法人才面临流失;注重理论化、系统化、思维化的大学教育培养出的法科生,由于一时难以通过考试而无法进入司法系统;而那些好不容易获得法律资格的人,却在实践中往往陷入“地方性经验”的困境。

  其实,不光是侯欣一委员意识到上述问题,在以往全国和地方两会期间,就有不少代表委员对改进司法考试制度提出了诸多建议,法律界更是早就开始了反思。例如在考试方式上,有人建议实行累进制,在规定时段内累计通过规定科目的考试即可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也有学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级考”;还有的呼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阶段性司法考试模式,通过层层培训、层层筛选,让那些具备真才实学的考生脱颖而出。问题是,这些建议和对策多局限于学术争鸣领域,鲜有正式直达行使决策权的“庙堂”之上。所以即便改革司法考试已存共识,但却始终无法在决策层面上启动方案的具体论证,使得实际变革进展无几。

  在我看来,侯委员提出的分两次考试,虽然不一定是最佳方案,但却是我们打开司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因为他不仅将学者和民间的共识传递上去,在参政议政的层面再次引起决策层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更为我们广泛讨论司考制度改革方案打开了舆论阵地。申言之,司考制度改革绝非仅仅体现在考试次数的变化上,而应是从整体上进行完善。例如,要改变目前的记忆型考试,就需要从考核范围、题型题量、考试形式等多方面重新设计。美国的法律考试分三科,两科为主观题考试,一科为口试。德国第一次考试通过书面考试之后,才能申请口头考试,获得第一次考试合格证书的考生需要实习两年,合格后才可以参加第二次考试,也包括笔试和口试。很显然,在考试中加入技能与实践经验的环节,乃是各国选拔司法人才的通例,也是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

  又比如,我们还需要摒弃将司考与其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割裂开的做法,谋求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资源整合。普通法系国家的律师考试一般只能由受过法学院系统训练的法科学子参加,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规定法科学子可以免考直接进入第二次考试,两种方式殊途同归,都确保了法学教育资源能够有效进入考试选拔系统,既避免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又有助于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但我国大为不同,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介绍,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占到了1/4,其通过率甚至超出法学专业考生1.5个百分点。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提醒我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必须与法学教育改革相结合,尤其是在报考准入条件上,须充分吸收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

  总之,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司法考试就是保卫这最后一道防线的“第一道防线”,其选拔的人才质量将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司法水平和法治状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尤需关注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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