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如何与司法实务衔接
中国法学教育在近十几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这种“繁荣”的背后却存在着诸多隐忧。在10月9日至11日举行的“中德日法学研讨会”上,国内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法学教育如何改革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设立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经达300所左右,数量非常庞大。由于成立一个法学院所需资金不多,筹备时间短,因此目前申办法学专业的趋势仍在继续。但是由于我国在建国后几十年的时间内几乎中断了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法学教育资源非常有限,许多院校在教学内容方面甚至连教育部要求的14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都无法完成。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系苏一星教授认为,合理的法律教育结构由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环节构成。与美国、日本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教育结构相比较,我国教育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界限不清晰,功能不明确;(2)法律职业缺乏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或层次较低,且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3)没有形成具有统一目标,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一体化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法律教育体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苏号朋博士分析指出,我国法学院校教育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在培养目标方面,法学院教育没有和法律职业的要求紧密结合。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惟一途径,其结果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而相互间长期脱节的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
第二,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得很少。
第三,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而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所涉甚少。
第四,课程的比重不合理,重视史论课的开设而轻视应用部门法课程的开设。
第五,教学方法单一。讲授式的理论教学过多,其他的教学方法,如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运用过少。
■改革之路:与法律职业相衔接
随着国家司法考试的举行,由于其测试中有从事法律职业能力的内容,这对当前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成为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
改革法学教育,首先需要处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国家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对此,法学教育界的看法基本一致,认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一方面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得以形成的必要前提和专业基础,另一方面法律职业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方向和前进动力。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桥梁,其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产生影响。
而对法学院校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即根据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定位于为法律实际工作培养人才。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这种见解与法学教育状况不相符。法学本科学生年纪较小,基本没有社会阅历,缺乏开展法律职业教育所必需的社会背景知识和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所提供的是基础性的法学系统教育,其师资构成、教学内容、方式和条件等都不具备培养学生实务技能的能力,因此法学院教育不可能进行职业培训。在着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一些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运用技巧方面的课程,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和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教育不能一切向司法考试看齐
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导向功能,有些学生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转而研究考试技巧,忽视了法学课程的学习;有的学校开设的课程以司法考试的内容为准,即国家司法考试考什么内容,就开设什么课程,司法考试不测试的内容则不开设课程。
有人提出,可以以国家司法考试来衡量职业培训的效果。对此,范愉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或职业培训教育绝不能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准,因为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能证明通过考试者在司法实践中表现良好,假如其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就很难从容地进行审判调解等工作。在法学院教育中可以适当增加司法考试中职业培训的内容,应当将大学教育、司法考试与实务培训相衔接。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系苏一星教授认为,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法学教学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首先,司法考试的内容应以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程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其次,立法机关每年都要进行法律的立、改、废,司法考试每年都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因此法学教学中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的新法律应该及时向学生讲授。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稳定性,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当在每学期的计划中安排适当课时的新法律专题。
■职业教育需建立专门的培训制度
中国的法律教育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实际出发,基于社会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制度建构和改革,这是与会学者的共识。
范愉教授认为,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必须通过学术传统保持和发扬一种体系性的、以学术规范为基础的、批判性的法学,又必须时时将司法实践中的鲜活的经验和新的问题、规则、原则和理念引进到法学体系中,使法学保持经世致用的生命力。然而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存在着明显区别,法学家与司法官遵循着不同的思维方式、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实现着不同的使命。因此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技能方面的素质需要通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制度养成,并通过职业集团内部的自律机制加以保障。我国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提供的是基础性的法学系统教育,而缺少对司法人员(在司法考试后)任职前的培训,使得司法人员的素质和选任问题成为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瓶颈。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应当选择欧洲大陆模式,即在大学法律教育体系之外再设立专门的专业培训制度(例如由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或类似机构对其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这是最为经济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