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韩律师:

  我于2007年4月向张某借款9万元,借期一年。今年 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条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借款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我说张某并末通知我,我只向张某还款。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权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否则向法院起诉。请问,我能否拒绝李某的还款要求?

  于波

  于波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张某在转让债权给李某时未通知你,因此,该转让行为对你不发生效力,你可以拒绝李某要求向他归还借款的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