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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维护当事人利益
发布日期:2011-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感谢法院,感谢你们的公正判决……”,在杨林森父母一声声的感谢中,这起一波三折的交通肇事赔偿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交通肇事惹风波,赔偿未果提诉讼

  2004年2月19日早上7时许,张云德驾驶其所有的渝C12259号车在大佛老场出场口处超越原告杨林森时,杨林森随车跑动绊倒在地,被渝C12259号车碾压受伤致其截肢。杨林森要求张云德赔偿未果,遂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张云德驾车行使未能确保安全,故判决张云德赔偿杨林森各项损失114849元。张云德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是其开车致伤杨林森,遂提起上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判决生效后,张云德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杨林森向潼南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该院了解到渝C12259号车的投保情况,遂告知张云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也告知了保险公司渝C12259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杨林森的父母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领取保险理赔的要求,但张云德以不是自己的车辆肇事为由,拒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也以未报案为由不支付保险理赔款。杨林森的父母便以杨林森为原告向潼南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分公司潼南营销服务部向杨林森赔偿保险金50000元。

  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认为,原告杨林森与第三人张云德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张云德应当赔偿杨林森损失款114849元,但张云德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张云德就渝C12259号车向被告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张云德对被告就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专属于张云德自身。张云德以不是自己致伤杨林森为由,不向被告报案索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杨林森造成损害,故杨林森对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向杨林森赔偿保险金42500元。潼南营销服务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利益受维护

  判决生效后,潼南营销服务部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表示服判,愿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承办人员及时与杨林森的代理人取得联系,现潼南营销服务部已将该院判决确定的保险理赔款全额支付给了杨林森。该代位权诉讼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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