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4月19日
2003年初,某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贷款人,以下简称“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发生借贷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向某银行的借款到期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抵押给某银行的房产也被全国各地二十多家法院查封。房地产公司用尽转移财产、故意拖延、人为干扰等各种办法企图逃费债务。因该案标的达人民币1亿2千万元,情况十分紧急!巨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的严重危险!我所接受某银行委托,指派陈春华律师作为该案代理律师。陈春华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审阅了案件相关材料,深挖并发现了财产线索。果断申请法院保全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一栋高层住宅中未被其它法院查封部分和数套别墅,这也是该房地产公司核心财产。从而在诉讼中占据了主动。进入执行阶段后,面临重重困难,首先是该房地产公司百般阻挠、用尽各种手段抗拒、干扰执行。依法执行面临各方面的阻力。其次,该房地产公司因拖欠巨额建筑、配套费用,被其他债权人在全国各地二十多家法院起诉,开发的高层住宅大部也被这些法院查封。如果这些房产分割处置必将大大降低其价值,会直接损害银行利益。面临种种障碍,陈春华律师并没有退宿,更没有按照一般办案思路按部就班,而是考虑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致性,可以通过协调达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陈春华律师通过不辞辛劳、坚苦卓绝的努力工作、与各债权人真诚沟通、仔细分析利弊、积极协调数十家债权人最终达成一致,在其部分受偿后撤诉、解除对高层住宅的查封。最终实现了该楼整体处置变现用于归还某银行贷款。但陈春华律师并未就此满足,积极协调评估、拍卖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妥善处置房地产公司其他房产,使其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后不但使银行全额受偿,为国家挽回一亿多元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挽救了房地产公司因债务缠身、房产被低价处置而濒临破产的命运,通过努力,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的统一。 2002年,陈春华律师为某金融机构(被告)代理一起12年前的担保案,依法使其免予承担上亿元的担保责任。 2004年,陈春华律师成功代理了我市某金融机构2.5亿元资金被票据贴现欺诈案,通过非诉讼手段,现已基本全额追回被骗资金。 同年,陈春华律师成功代理了我市某金融机构被违法违规券商揽存2亿垫付案,查封了该券商2亿余元的有价值资产,此案现正在审理中。 2005年,陈春华律师成功办理了某违法券商动用客户保证金4000万元的返还案,有效防止了我市某金融机构承担垫付责任。 同年,陈春华律师成功代理了我市某金融机构涉及10家当事人、历时3年多沉淀的申诉一案。促成了全部当事人的和解,使银行本金回收率达90%,且保护了其他当事人的国有资产不旁落,并使涉案的民营企业当事人亦能持续稳定经营,得到法院及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