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发布日期:2011-0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271号令发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3年3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0号令发布)
·救助机构和对象:
救助机构:州民政局低保科、各县市民政局
救助对象:是指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权利。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
申请程序: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居委会入户调查,进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再次入户审核,民主评议,第二次张榜公布,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审查把关第三次张榜公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发证、领钱,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申请低保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退(离)休证、有赡养抚(扶)养关系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应如实填写就业和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
3、伤残人员应提供由残联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4、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发给《企业职工因公伤残待遇证书》、《劳动鉴定表》或区级(含本级)以上医疗、医务或劳动鉴定;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保障金领取程序:
1、低保金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民政部门领取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低保金。
2、低保金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低保金,指定地点可以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行动不便和年老多病的低保对象,街道、乡镇应委派专人负责将低保金及时送达。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州民政局窗口:2613572
投诉电话:州市行政服务中心:2030110
网 址:州民政局://mzj.xjb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