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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局     2  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审核审批、低保金发放,处理违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行为,宣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政策。     3  办事依据     《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4  申请条件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农业户口;     (二)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或者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6  申请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明—>审查审批—>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发放低保金     7  办事时限及办事结果     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发给低保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申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日     9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11 咨询电话     0891-682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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