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0-1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地(市)民政局
2 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办理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处理违反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行为,宣传城乡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
3 办事依据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4 申请条件
具有我区城乡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和我区跨省安置退休人员。
5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医疗费用支出凭单、医保中心或县医管办报销凭据和签章的医疗凭据复印件。
6 办事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明—>审查审批—>发给医疗救助金
7 办事结果
对于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救助资金额度由县或地(市)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给医疗救助费用;
对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救助标准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居民每人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为60000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村委会指定专人护理,每人每年补助护理费800元。
9 申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地(市)民政局,工作日
1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12 咨询电话
0891-682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