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广告企业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⑴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申请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⑶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