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许可时限: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二级(含)以下的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一级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审查,报建设部决定。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1、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8、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上述材料应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1.材料目录(一)、(二)项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合订。原资质证书收回,单独提交。 2.综合卷:材料目录(三)、(四)和(九)项并成综合卷。 3.人员卷:材料目录(五)和(六)项并成人员卷,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人员名单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合同卷:材料目录(七)、(八)项并成合同卷,资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物业项目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5.制度卷:材料目录(十)项单独成卷。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十一)《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及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1.材料目录(一)、(二)项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合订。原资质证书收回,单独提交。 2.综合卷:材料目录(三)、(四)和(九)项并成综合卷。 3.人员卷:材料目录(五)和(六)项并成人员卷,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人员名单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合同卷:材料目录(七)、(八)和(十一)项并成合同卷,资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物业项目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5.制度卷:材料目录(十)项单独成卷。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报表一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原件;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六)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原件,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七)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 (十一)《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情况信息公告》及情况说明; (十二)《物业管理企业基础信息填报表 》两份,并备软盘或U盘一份。(注明:此表为报送建设部审批所需,可到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咨询。地址:北京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3室,电话:010-88082258/88083105)。 上述材料应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1.材料目录(一)、(二)和(十二)项单独放置,不与其他资料合订。原资质证书收回,单独提交。 2.综合卷:材料目录(三)、(四)和(九)项并成综合卷。 3.人员卷:材料目录(五)和(六)项并成人员卷,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的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人员名单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合同卷:材料目录(七)、(八)和(十一)项并成合同卷,资料应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物业项目顺序装订。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5.制度卷:材料目录(十)项单独成卷。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完成物业项目实地核查、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和网上公示(外埠物业项目市场行为核查、专家评审工作时间不包含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一级企业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交)。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其中,一级资质证书变更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