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资质管理关系隶属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建筑业企业。
2、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二、申请
申请事项包括: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2、晋升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3、增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4、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改制重组资质变更
5、一级、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
(一)提交材料:
书面资料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资料一 企业基本情况》、《附件资料二 企业有职称人员资料》、《附件资料三 代表工程业绩资料》、《附件资料四 项目经理资料》、《附件资料五 人员劳动合同》六部分。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增加一项专业资质申请,需增报《申请表》两份及附件资料一套。
企业申请资料需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附件资料一 企业基本情况》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2)申报资料目录;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新申请企业不需提供)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或扫描件;
(6)关于股权情况说明的股东会决议、上级单位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新办企业不需提供,但改制分立企业需要提供)
(7)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复印件或扫描件;(新申请企业不需提供)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工作经历、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9)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经历、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10)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经历、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11)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经历、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12)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经历、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资质标准没有要求则不需要提供)
(13)自有机械设备列表;(资质标准没有要求则不需要提供,资质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机械设备种类需提供设备发票、图片复印件或扫描件)
(14)自有厂房设备平面图、厂房一角图片复印件或扫描件;(资质标准没有要求则不需要提供)
(1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b、投资各方近期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c、企业投资方派出的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d、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附件资料二 企业有职称人员资料》
(1)企业有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以上人员中属退休人员需在该人资料后附:退休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2)部分资质标准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学历证书、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4、《附件资料三 代表工程业绩资料》
(1)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文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需要提供工程图纸、工程结算文件、工程图片复印件或扫描件)。(新申请企业不需要)
(2)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5、《附件资料四 项目经理资料》
(1)企业自有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证书(新申请企业可提供聘用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项目经理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相应资格的所担任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6、《附件资料五 人员劳动合同》
企业申报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有职称人员、特殊专业人员、项目经理)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以上资料要求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受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企业必须提供资料相应原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批准的二级(含)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和铁道、民航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
2、对审核同意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和铁道、民航二级(含)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
3、对二级(含)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和铁道、民航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对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和铁道、民航二级(含)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不同意的,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一级、特级资质上报建设部审批时限)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
3、乘车路线:802路、52路、21路、320路、827路北京西站下
4、联系电话:63951166-6218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7、网址://www.bj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