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建设厅核准,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和广东建设信息网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9)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申请二级、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3)企业章程;
(4)近三年财务决算年报表和统计年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8)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9)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10)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相关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省建设厅对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包括不分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子等方面资质的,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进行审核;
4、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广州市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花园酒店东侧)
邮编:510060
受理咨询电话:020-83754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