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办往来台湾证件手续(大陆居民)
发布日期:2011-0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除应邀赴台外)办理赴台申请须经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
1、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2、军人需出示出军官证或军官离退休证、部队军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的意见函。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赴台申请一律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2、因公赴台
申请应邀赴台湾地区的,本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台办交流局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
(4)“入台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非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京工作的,需提交在京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明;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3、赴台商务
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本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 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出具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4)“入台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持有有效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4、赴台探亲、定居、访友、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申请赴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收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的,本人须提交:
(1)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持有有效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5、赴台旅游
本人携带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A4规格的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须交验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有申请人本人姓名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旅游团领队须交验我市具备经营赴台旅游业务资格旅行社出具的统一规格的公函以及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出具的《赴台旅游领队证》及复印件。
6、《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的换、补发
(一)《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换发
1、持证人在办理签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签注页即将使用完毕;
(3)证件损毁。
2、换发证件所须手续:
同首次申请手续。证件损毁的,同时提交损毁情况书面说明。
(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补发
1、 持证人在出境前遗失证件的,可以申请补发,提交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经核实后补发证件及相应签注。
2、持证人在境外遗失证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入境后在原签注有效期内再次出境的,须提供丢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近期两寸彩色近期正面免冠光面(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片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及有效入台许可证明经核实后办理补发手续。如原证件已过期或原签注已过期按照重新申请手续办理。
7、特别提示
首次申请证件、换发、补发证件需现场采集证件专用照片。(提示:申请人须着深色上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