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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5B030
事项名称: 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服务对象: 个人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1993]价费字164号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公民处
办公地址: 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乘车路线: 44路、13路、116路、117路、特2路北小街豁口下
联系电话: 84020101
监督电话: 84015300
相关网址: //www.bjgaj.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北京市常住户籍居民。非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京工作的,可办理组团申请应邀前往台湾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赴台湾探亲、团聚、探病等事务(T)
(1)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的需要由指定的翻译公司译为中文);
(5)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2、应邀赴台(Y)
(1)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
(5)提供“入台许可”复印件;
(6)非北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京工作的,可办理组团申请,另需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明。须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取证时间等通知。
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3、访问经贸交流(F)
(1)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5)提交 “入台许可”复印件;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4、赴台湾处理其他事务(Q)
(1)一张填写完整的《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1张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淡兰色背景);
(3)交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文的需要由指定的翻译公司译为中文);
(5)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颁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或单独签发签注
2、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退回申请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通行证每证30元,签注每项次20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公民处
2、办公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3、乘车路线:44路、13路、116路、117路、特2路北小街豁口下
4、联系电话:84020101
5、监督电话:84015300 
6、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gaj.gov.cn


     
 办事依据
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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