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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
发布日期:2003-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这就是“口供情结”。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当人类所掌握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够发达的时候,办案人员自然认为犯罪人或被告人的口供最有证明价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原则。

  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且不说贪官污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诚然,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即“口供情结”。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17世纪的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

  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其实,犯罪分子也在总结和交流经验。面对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人编了一副对联:上联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下联是“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横批是“打死我也不说”。这就从反面说明了“

  口供情结“的弊端。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首先要纠正一些错误观念,如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认为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正确就万事大吉;又如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等。其次,我们也要转变办案观念。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时代,我们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转向以物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要提高主动利用科学证据和科技手段的办案意识。最后,我们也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办案意识,要提高执法手段的科技含量。有了科学办案的意识和手段,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就容易化解了,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也就容易禁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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