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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发布日期:2010-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5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25条 申办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⑴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⑵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⑸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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